第三条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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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绝育免费从1963年4月起,属于计划生育就诊的挂号费、四项手术费、医药
费全部免费。1971年后,所有避孕药具也一律免费供应。从1964~1985年的22年间,
全县用于计划生育的经费累计达2813528元。
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1980年3月和9月,县分别下发了《曹县计划生育若干问题
的试行规定》、《关于执行〈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文件,规
定:凡按法律规定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已婚妇女满24
周岁以上(不含24周岁)晚育的,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再增加4周,产假期间的工资、奖
金、福利费照发,不影响升级、晋职。
独生子女奖励规定对独生子女从报名领证之月起至14周岁止,每月发给保健费5
元,并优先安排入托、就医、招工、住房等。系农业户口的多分给半个或一个人的责
任田,或每年发给60元的保健费。同时还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凭
《独生子女证》加发5%的退休金,享受100%退休金待遇的不再加发。
关于照顾生育二胎的规定1984年曹县对生育二胎作了12条规定,凡符合规定之一
者,本人要求生育二胎的,经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育。
对超生二胎的处理规定1980年3月前,凡超生子女7周岁以内的,口粮按议价供应
,不得享受入托补助、统筹医疗。1980年3月后超生二胎的,每月征收夫妇双方工资
的10%,时间为3年零9个月。超生三胎的,征收时间为14年零9个月。自第四胎起,
每超生一胎加收夫妇双方月工资的5%,时间为14年零9个月。从1980年以来超生二胎
的分别给予:行政降两级工资、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行政开除留用等处分;超
生三胎以上态度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党内“双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