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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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建国前,婚姻状况因贫富不同而差别很大,富豪子弟,男十几岁即结婚
,并有三房四妾;贫寒之家男子多在30多岁结婚,甚至终身无力娶妻。旧时近亲结婚
也较普遍。
1950年国家颁布了《婚姻法》,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结婚
年龄规定男20岁,女18岁;自1965年提倡晚婚,结婚年龄一般延至男25岁、女23岁。
70年代又提倡男女双方年龄相加满50岁。198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结婚年龄改
为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此外,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
亲禁止通婚,近亲结婚现象明显减少。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总数699640人(男348250
人,女351390人),其中未婚者181374人(男101402人,女79972人),有配偶者45797
2人,丧偶者56850人(男18033人,女38817人),离婚者3444人(男2903人,女541人)

晚婚晚育70年代始,对结婚登记的新婚夫妇进行晚婚晚育教育,严把结婚登记关
,早婚现象逐年下降。1978~1982年的5年中,登记结婚的女性青年36292人,其中年
龄在23周岁以上的有24465人,晚婚率占67.4%。1983年后,早婚现象有所抬头,晚
婚率大幅度下降。1985年全县共登记结婚的女性6569人中,晚婚年龄只占36.5%,比
1982年以前的晚婚率下降了30.9个百分点,其中20岁结婚的占12.6%,比1982年以前
的9.4%上升了3.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