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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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1952年,全县职工每人每年发冬季取暖费12元。县级以下编制为15人以
内又未起伙的小单位,每人每月领取小伙补助费1.5元,少数民族职工每人每月领生
活补助费3元。1976年,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粮价补贴,每人每月1.2元,197
8年改为1.5~2元。1978年执行职工上班交通费补贴制度,骑自行车上班的职工每人
每月1.5元。1979年主要副食品供应价格调整,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差价补贴5元。1
980年,为加强职工的卫生保健,男职工每月发洗理费2元,女职工发2.5元。1984年
改为男职工4元,女职工4.5元。1984年5月,增发肉食补贴,每人每月4元。同时,少
数民族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由3元改为4.5元。
干部福利建国初期,县对家庭生活困难或老、弱、病、残干部都给予经济补助。
以后干部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县级机关由主管部门掌握,区、乡、镇由各区乡镇统一
掌握。50~60年代,由于干部工资较低,干部福利费主要用于干部家庭的生活困难补
助,少部分用于干部的集体福利事业及其子女的统筹医疗等方面。1949~1959年10年
间,按照“困难大多补,困难小少补,无困难不补”的原则,共发放救济款183360元
,救济36190人。1961年,按每人每月0.7元的标准提取,全年3次共发放福利费2222
3元,补助632人,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26.0%。其中生活困难的543人,补助1611
5元;因病、丧、葬大事补助的89人,款6108元。同年,还对136名“右派”及其家属
给予救济,共发放款3915元。1963年共发放困难补助费17613元,受补助者856人次。
其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722人次,计款12799.5元,为发放总数的72.6%;家属享受
医药费补助的91人次,计款2397元,占发放总数的13.3%;其他方面享受补助的43人
次,计款2456.5元。1979年后,随着干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干部福利费的增加,福利
费的使用发生了变化,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家属统筹医疗,而用于干部困难补助
的则大为减少。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1952年12月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全县各级政府、党派、团
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公费标准为1元。干部在县内医院看病先
记帐,年终由所在单位与医院统一结算,外出生病者则实报实销。“文化大革命”期
间,公费医疗管理较混乱。1979年,县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
体负责全县干部的公费医疗工作,干部凭公费医疗证就医。1984年成立了县公费医疗
门诊部,至1985年底,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达1331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