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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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一些企业中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和单项奖励办法,即年终对部分职工发
放一部分双薪,以刺激工人的生产积极性。50年代初,大部分企业仍沿袭了这种奖金
制度,直到1953年后才逐步废除。1957年,国务院决定对企业中的行政领导、工程技
术人员和职员发放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奖金,发放奖金标准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
的25%。1958年,全县国营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交通、运输、邮电、基
建、商业、金融和城市公用事业中推行了一次性“跃进”奖。1960年,全县综合性奖
励制度从第一季度开始试行。重工业每季不超过工人月标准工资总额的20%;轻工业
不超过工人月标准工资的18%;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业每季不超过月标准工资的1
6%。同时,废除了企业单位中计件工资制和名目繁多的单项奖励,实行了计时工资
制加综合性奖励制度。1965年此奖励制度取消。
1978年后,各企业恢复和实行奖励制度,奖金总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标准工
资总额的10%。少数任务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先进,并全面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的企
业,适当提高奖金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12%。此期间,奖金种类和方式灵活多样,
计有综合奖、质量奖、安全奖、节约奖等。1980年,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发放各种奖金
总额66.4万元。其间,奖金发放曾一度混乱,出现了一些偏差。某些企业单位在亏损
的情况下,仍然发放奖金,也有的单位发放奖金突破限额。为此,县劳动部门于198
1年对奖金的发放严格了手续,并规定:发给职工的各项奖金,应由主管部门按照计
划审批表的要求编制季度奖金使用计划,报县劳动局审批,然后抄送开户银行,由其
监督执行。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控制在企业职工1个月至2个月标准工资总额内。
1984年,企业内部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职工的物质利益与企业的经济效
益联系起来,打破了奖金中的平均主义,取消奖金封顶,实行奖金征税的办法。规定
企业全年发放奖金在2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免征奖金税;2个半月以上,4个月以
内的,按奖金额的30%征税;4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奖金额的100%征税;超
过6个月的,按300%征税。是年,全县企事业单位共发放奖金258.8万元。
1985年,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计税率,免税范围由原来的2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放
宽到4个月标准工资以内;达到4~5个月标准工资的,税率为30%;5~6个月标准工
资的,税率为300%。1985年,全县企事业单位共发放奖金144.2万元,占工资总额的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