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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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用工形式民国时期,政府不过问劳动就业,劳动者需自找门路谋生。
企业职工纯属雇用。其雇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职员聘雇制商号、店铺、工厂等行业的职员,均系招聘雇用。职工受雇后,其劳
资关系没有固定的章程,除特聘的技师有劳资合同、固定工资外,其他均没有固定工
资。店员的待遇一般较工厂里的工人生活优厚,因为他们多数由经理、股东推荐而来
,有的连带着亲朋关系。其工资与利润挂钩,一年一结帐,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
利不分。利润分成资七劳三,即银股分利润的七成,人股分利润的三成。人股中又分
为经理、掌柜先生、店员、工友四等,一年下来,多数店员年终分不到多少钱。工厂
中的职工一般为月薪,薪金由业主自定,多少不一,且雇主可随意解雇工人,职工的
生活没有保障。
学徒工存在于商号、药铺、手工业作坊中。各行业招收艺徒无统一标准,其年龄
一般在12~20岁之间。学徒期间只管饭不给工资。学徒工所吃饭食为粗粮咸菜,除正
常劳动外还要做其他杂务,如打水、抱孩子等。学徒工一般2~3年出师,出师后自谋
职业,如仍留下给师傅干活,同样没有工资,只是逢年过节时,师傅赏给点过年过节
费。
童工资方打着社会救济的幌子,招收生活无出路的少男少女为童工,年龄一般1
0~16岁,多数为工厂、商铺招收。童工是最苦的,定量领取食物,既吃不饱也穿不
暖,且无工资。每天只有睡觉、吃饭的时间算休息,工作长达10余小时。童工多为商
铺工友或在烟铺封烟,除正常工作外,还要扫地、端饭,伺候经理和老板。
短工棉花加工厂、油坊、酒厂、建筑行业均在忙时招收临时工,一般采用的是承
包法,包多大活路给多少工钱。活按期完成,可照付工钱,完不成则扣罚工钱。短工
在活少时常常时干时停,没有生活保障。
建国后的用工形式1956年,曹县开始对城镇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统筹安排,并建
立职工调配制度。用工形式主要有:全民、集体所有制固定工,全民、集体所有制合
同工,计划内及计划外临时工、轮换工等。50年代开始,由政府对城镇劳动力实行统
一招工,统一分配,辅之以临时工。1977年又实行轮换工,当年招收2000人。1982年
起,全县逐步实行公开招考工人,按照计划招工名额择优录用,是年经考核录用职工
900人。198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劳动部门核定招工指标,企业与应招者签订劳动
合同。县纺纱厂为第一个试行单位,招收首批合同工170人。1985年起,除安置复员
退伍军人,分配技校毕业生仍实行固定工制外,其余招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
5年全县招收合同制工人共25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