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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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干部1950年全县干部由民政科管理。1953年全县政府系统的干部由县人事科
具体管理;党委系统干部则由县委管理,有关部门的党组织主要从监督、了解、教育
、鉴定等方面协助县委管理。对这些干部的提拔、调动提出建议,决定权在县委。“
文化大革命”期间,具体负责管理干部的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监察科被取
消,干部管理处于混乱状态。1975年重建县委组织部和县革委人事局,干部管理恢复
正常。
1984年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干部管理实行“简政放权”,按照“管少、管
好、管活”的原则,下放部分管理权限,将原来由人事局管理各系统股级、副股级干
部的权限下放到各系统。股级、副股级干部由主管部门任免,报县人事局备案。党委
系统和副区级以上的干部,仍由县委统一管理。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对干部的录用
、招聘、调动、离退休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定级等审批权限重新作了进一步调
整。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1980年县技术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工程技术、农业技
术、会计、统计、经济、卫生等6个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开始了对技术人员技术职
称的评定工作。
职称评定工作分为考核评定、授予职称两个阶段。工程师、农艺师、会计师等中
级职称由地区评审委员会授予,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技术员等初级职称由县评
审委员会授予。1980年至1983年,全县共有1865名专业技术干部获技术职称,其中获
中级职称者有119人。1983年9月1日,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全县职称评定
工作暂停。
在开展职称评定工作的同时,为专业技术干部建立了科技档案,随时记载其科技
成果和业务实绩,科技档案由县科委负责管理。

1983年专业技术人员分布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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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数量行业│工业交│农业│医药│经济统│其它│合计│
│ │通建筑│水利│卫生│计会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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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32 │49 │30 │6 │2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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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126 │85 │316 │30 │7 │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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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以下 │106 │80 │885 │87 │24 │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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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64 │214 │1231│123 │33 │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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