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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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法律顾问处于1956年8月建立,1958年停止律师业务,1960年撤销。1981年
1月县法律顾问处恢复,有律师工作者2人。1985年共有专职律师8人,其中取得律师
资格的3人,律师工作者5人;另外有兼职律师4人。
从1982年起,县法律顾问处先后接受县酒厂、县麻纺厂、县商业综合公司、县工
商局个体协会等13个单位的聘请,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到1985年底,受聘律师为聘
请单位在业务和管理上提供建议396项,草拟审查经济合同和法律事务文书304件,代
理参加经济合同纠纷或民事纠纷调解及诉讼活动55次,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81.3万
元。从建处到1985年底,法律顾问处共代理民事案件105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94件
,为委托单位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181.3万元。律师受理刑事辩护案件57件,刑事自
诉代理2件;非诉讼案件15件,代书诉讼和法律事务文书495件,解答法律询问754件
(次)。同时,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20场次,受教育者1万余人。

律师业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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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数量项目 │单位│1981│1982│1983│1984│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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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人│律师 │人 │ │ │1 │2 │3 │
│员 ├─────────┼──┼──┼──┼──┼──┼──┤
│ │律师工作者 │人 │2 │4 │4 │3 │5 │
│ ├─────────┼──┼──┼──┼──┼──┼──┤
│ │兼职律师 │人 │ │2 │3 │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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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法│聘请单位 │家 │ │1 │2 │7 │3 │
│律顾问├─────────┼──┼──┼──┼──┼──┼──┤
│ │办理法律事务文书 │件 │ │8 │20 │98 │178 │
│ ├─────────┼──┼──┼──┼──┼──┼──┤
│ │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次 │ │2 │8 │18 │27 │
│ ├─────────┼──┼──┼──┼──┼──┼──┤
│ │挽回避免经济损失 │万元│ │0.5 │3.1 │7.4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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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总件数 │件 │3 │29 │32 │15 │26 │
│理 ├─────────┼──┼──┼──┼──┼──┼──┤
│ │经济案件 │件 │2 │25 │30 │13 │24 │
│ ├─────────┼──┼──┼──┼──┼──┼──┤
│ │挽回避免经济损失 │万元│0.3 │12 │15 │46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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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 │ │件 │4 │26 │10 │9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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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事件代理 │件 │2 │3 │1 │5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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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 │件 │19 │35 │151 │126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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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关于法律询问 │人次│170 │63 │92 │161 │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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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件次│238 │127 │287 │200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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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 │场次│1 │2 │4 │3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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