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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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4月,在城镇、农村基层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调解人员370名。1
954年4月25日,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指导
和监督下开展调解工作。是年,调解处理一般民事案件198起。1955年,对调解委员
会调解人员普遍集训,总结成绩和经验。一年中,全县共调解民间纠纷18240件。19
58年,全县17处人民公社建立调解委员会519个,共有调解委员3336人。1965年,调
解委员会增至744个,1至10月份调解各类纠纷12588起。
“文化大革命”中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态,调解工作停滞。1973年虽然大部分大
队恢复了调解组织,但仅有4个公社重建了调解委员会。是年共调解各种民事纠纷46
42起,比1965年下降了30.7%。
1978年恢复整顿调解组织,当年全县31处公社共配备司法助理员31人,具体负责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翌年,全县调解民间纠纷21207起。1981年县司法局建立,人民
调解工作改由司法局管理,同时相应对全县基层组织进行了整顿。到1983年共建立基
层调解组织1179个,配备调解人员3294人。1985年,全县50个乡镇,共配备司法助理
员49人,建立基层调委会1298个,配备调解人员4677人。其中,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
农村调委会1224个,配备调解人员4385人;以县城街道为单位建立居民调委会4个,
配备调解人员272人。1981~1985年共调处民事纠纷12438件。其中,调处婚姻纠纷1
733件,继承纠纷250件,赡养扶养纠纷401件,房屋宅基纠纷3428件,债务纠纷561件
,争田、水、牲畜、农机具纠纷838件,损(伤)害赔偿纠纷2975件,家庭纠纷1082件
,邻里纠纷545件,其他纠纷625件,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7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