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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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曹县抗日县政府司法科在民事审判中按照共产党在根据地、解放区制定
的方针政策,依靠基层组织(乡、村)解决民间纠纷。1949年,曹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
案件,实行公平合理、双方自愿解决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原则,贯彻以调解为
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将大部分案件处结在基层组织。经调解不结者,再经法院调处
,无效者依法律程序判决。1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后,民事审判对青年男女的婚
姻自由给予保护,仅1953年审结的938件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就占54.4%。1958年
受“共产风”的影响,一度错误地认为已进入共产主义,土地、房产、财产等民事纠
纷基本消灭,民事审判工作大大削弱。“共产风”被纠正后,一些遗留的民事案件经
多年的深入调查研究,才逐步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的处理出现
了较多偏差。此间,共审结民事案件646件。1978年后又对这些案件进行了复查,对
错判者都予以纠正。
民事审判根据国家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草案)等条文,建立健全了民事审判制
度,共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3种。1953~1985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
件674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