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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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抗日(民主)县政府机构尚不健全,司法科在配合县政
府对敌斗争中,间或受理一些刑事案件。1949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73起。1951年审结
刑事案件890起,其中反革命、杀人案件占17.9%,判处地富反攻倒算案件78起。19
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共审结盗窃、偷税、漏税案件611起,其他刑
事犯罪案件651件。1955年,积极推进各项制度的建立,对案件实行公开审判。院审
、辩护均允许群众旁听。1956~1966年,根据中央“少捕、少杀、多管”的方针,判
处死刑案件比1956年前均有大幅度下降,特别是对反革命罪的认定十分严肃认真,做
到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161件反革命案件中,“冤
、假、错”案占52.2%。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查纠正。1
979年,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逐步健全和完善了法律程序,审判工作严
格实行分开审理、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制度。1983~1984年,根据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
口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予以从快从严打击,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93件541人,其中青
少年失足犯罪和有犯罪行为的占58%。1949~1985年,全县审结刑事案件11797件。

1983年“严打”期间
重大刑事案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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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件数│人数│
├────────────┼──┼──┤
│杀人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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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 │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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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 │2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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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 │28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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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 │136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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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 │22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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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引诱、容留妇女卖淫│13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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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121 │138 │
├────────────┼──┼──┤
│合计 │327 │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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