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条 监所检察 资料库:曹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曹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2/section/1/article/23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2/section/1/article/23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2年,县检察机关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主要是依法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 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协助监所工作, 对在押犯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促使其转化和改造。1978~1985年底,共组织人员对 看守所进行大型检查143次,同时还开展了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纠 正、解决意见。特别是1983年以来,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开展,监所检察又 制定了一系列防范措施,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监外执行的人犯建立帮教小组 ,进一步提高监所的管理和改造质量,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和重新犯罪,并开展对释 放人员的回访工作,受理监狱、劳改单位或人犯家属申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