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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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县检察机关开始行使监所检察职权,主要是依法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
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协助监所工作,
对在押犯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促使其转化和改造。1978~1985年底,共组织人员对
看守所进行大型检查143次,同时还开展了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纠
正、解决意见。特别是1983年以来,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开展,监所检察又
制定了一系列防范措施,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监外执行的人犯建立帮教小组
,进一步提高监所的管理和改造质量,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和重新犯罪,并开展对释
放人员的回访工作,受理监狱、劳改单位或人犯家属申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