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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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机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力不受侵
犯。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纪、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进行查处。1979~1985年底共受理法纪案件31起44人,立案侦查6起9人,其中非法
拘禁3起4人,玩忽职守1起3人,其它案件2起2人。经侦查决定起诉8人,免予起诉1人
。对一些虽有违法乱纪行为,但构不成犯罪的案件,则移交有关部门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