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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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
运用检察职能,打击经济犯罪。从是年开始到1985年底,共立案侦查经济案件26起3
9人,决定逮捕犯罪分子13人,起诉10人,免诉29人,追缴赃款及赃物计15万元,为
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