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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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初期,刑事检察主要是配合公安、法院,围绕镇压反革命运动
,有重点的对一些大案、要案及上级交办的案件参加调查处理。1955年8月开始担负
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到1985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9296起,983
1人,经审查决定逮捕5123人,不批准逮捕1866人,退回公安补充侦查2287起2315人
,作其他处理的52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5333起5806人,经审查决定提起
公诉4899起5254人。免予起诉39起51人,不起诉44起69人,作其他处理432人。同时
还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全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重大案件或在社会上影响
大的案件,当庭发表公诉词;对构成犯罪和罪当逮捕、起诉而公安机关又没有提请批
捕、起诉的犯罪分子,予以扩捕、扩诉;1979~1985年底,检察机关共扩捕22人,扩
诉3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县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实行了监督。1979~1985
年底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案件1起1人,做到了不错不漏,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