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监所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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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监狱始建于明洪武二年(1369),位于县衙西南。清康熙十一年(1672),知县
门可荣捐俸重修监狱内外大墙及男女房、禁卒房数间。清道光十五年(1835),知县章
寅再次重修。
1920年出版的《山东各县乡土调查录》载:“县署、警署均称整齐,惟管狱署破
坏不堪。”到1937年,有狱神庙1间,牢房30间,狱吏1名称为总管,禁卒5至6人。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曹县抗日政府公安局看守所无固定地址。公安局搬到
哪里就把犯人带到哪里,遇到紧急情况时,轻者教育释放,罪大恶极的请示领导就地
枪决。1948年10月,曹县看守所设在公安局后院。1950年,县政府司法科在国民党监
狱旧址上改建为看守所。1951年,司法科将未建好的看守所移交给曹县公安局,下半
年看守所竣工,投入使用。1958年罪犯猛增,原看守所容纳不下,县政府决定,动员
看守所附近居民搬迁,把监狱扩建成便于看守的“丁”形号房,共有男、女号房30间
。1983年,在城关镇北关村征用19.5亩土地,建成了山东省县级条件较好的新监舍,
有男、女号房20余间,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看守所配备看守员、医生、炊事员等
若干人。犯人收监后,不体罚虐待、不污辱人格,以教育感化为主,实行文明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曹县中队负责看守所的警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