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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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办法曹县在清宣统元年(1909),曾选举过省咨议局成员。民国时期,实行选
举制,上级指定名额,竞选产生县议员,组成县议会。1923年,县实行地方自治,设
立地方自治筹备处,主办基层组织选举工作,选举乡、村长。1928年,区、乡长由政
府任命,不再民选。1946年至1948年,实行参议制,参议员由各区推选,县议会选举
省议员及国大代表。
1945年7月,冀鲁豫边区参议会召开各界代表会议,商讨筹备边区人民代表选举
事宜,并发布了有关选举办法的决定。其后,曹县选出任希贤、曾鸣和、董士才为参
议员,齐滨县选出刘岐,复程县选出张真卿等,他们均参加了1946年冬冀鲁豫边区召
开的临时参议会。建国前,民主政府的领导人均实行委任制。其后,经历了选派和推
选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民主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两个阶段,公民选举制度
逐步得到了完善。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实行推选、选举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政府代表由
县政府确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部队代表由其自行推选;区域代表,区
由区各界人代会常委会推选,没设常委会的,由区机关组织推选,可直接选举,也可
召集选民代表会议协商选举;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县人民政府与常务委员会共同商定
,并由政府出面邀请。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1966年前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制,即由公社人代会选举
出席县人代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人名额相等。1981年后,则实行不等额选举
制,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人数留有差额,即
差额选举。
代表资格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资格为: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
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的公民,除精神病患者及被剥夺公民权者外,不
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可当选为代表。
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为: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程序建国以来的历次选举,县、乡(区、镇、公社)均成立选举委员会及选民
资格审查小组,县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审查小组负责对选民资格的
审查,协助基层单位搞好选民登记、评议及公布。选举委员会培训干部,进行技术指
导,宣传选举办法,并根据选民居住情况,以行政村(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划分选区
(有的以管区为单位划分选区),驻城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由县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经自下而上地酝酿提名及自上而下地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候选人,公布选
举地点和日期,各选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代表。选举完成后,召开乡(区
、镇、公社)人代会,然后召开县人代会。
第一届至第五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均采用了间接选举方式,即由乡(区、镇、公
社)人代会选出县人民代表。1981年第八届后,采用了直接选举方式,即由选区选民
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
选举情况县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方面的人士均占有一定比例。县第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的411名代表中,工人代表4人,占代表总数的0.9%;农民139人,占
33.8%;干部131人,占31.8%;军人1人,占0.2%;民主人士15人,占3.6%;工商
代表26人,占6.2%;文教界34人,占8.1%;卫生界26人,占6.3%;华侨、宗教界
17人,占4%;其他代表(学生、独立劳动者等)18人,占4.3%。
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的433名代表中,工人29人,占6.7%;农民218名,占50
.3%;干部107人,占24.7%;知识分子45人,占10.4%;军人3人,占0.7%;其他
代表31人,占7.2%。选举中,还重视了代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433名代表
中,35岁以下的137人,占31.6%;大专文化程度的40人,中专51人,中学223人,合
计占代表总数的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