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公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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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县衙、学署、公仓、行馆及文庙、城隍庙等公房,由地方共建或私人捐
资助建。
解放后,原有公共建筑由所用机关管理,土改时没收地主房屋2096间。1950~1
985年,县房产管理所共建房360间,翻修760间,出卖348间。1985年房产管理所管理
公房2459间,租房户人均住房10.2平方米。机关、企业公房有国家拨款建造,有自筹
资金建造,皆由单位管理。1988年底统计,城区公私房屋建筑总面积129.9万平方米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4.6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
1948~1949年土改中,没收地主等房产,由街道居民委员会管理,租给机关、企
业或个人。1950年,县成立房产委员会统管公房。1958年前每平方米收费3分,以后
为5分。1980年后,有些零星、破旧房屋无法修补,房租不及修理费,出售300余间。
1994年1月,县政府在《城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房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