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林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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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管理50年代初,群众在房前屋后或村旁植树,属自栽自有。荒地和公路两旁
及沟侧河畔植树,属国家投资,群众出力,收益三七分成(即群众得七、国家得三)。
由于政策得当,林业生产恢复发展较快,特别是四旁植树成绩最为显著。1957年,林
木生产开始滑坡,尤其是人民公社化期间,土地归集体所有,除房前屋后的树木外,
其它全部归生产队。所有权归属的变化,造成乱砍滥伐,破坏严重。1962年,对国家、
集体和个人的林木进行了一次确权发证,从而稳定了林权,使林业生产有所恢复与发
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管理机构瘫痪,群众植树致富被当作资本主义批判,
毁林开荒严重,林业资源受到很大破坏。80年代,农业生产实行了联户承包责任制,
而林业生产责任制没有及时跟上,一时刮起乱砍滥伐歪风,使责任田上的林木受到很
大损失。1982年,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在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同时,普遍推行了林
业生产责任制,明确了林木的责、权、利。对间作和林网树木实行“谁栽培、谁管理、
谁收益”的政策;对责任田上的原有树木实行“树随地走,折价保本,增殖归户”的
政策;对新造的丰产林实行“村户联营、比例分成或全部归户”的政策。这些政策极
大地鼓励和提高了农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到1983年,全县涌现出一批造林、育苗的
专业户、 重点户和各种形式的造林联合体,共138户。1985年又发展到432户,2 188
人。这些专业、重点户全年总收入为219.5万元,其中林业收入196.5万元,占总收入
的90%。1985年发展到2255户,营林育苗4125亩,造林形势由保护国营、扶持集体、
限制个人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使林业生产有了较迅速的发展。
林木保护为了加强林木保护,县委、县政府曾多次下达文件和布告,狠抓了《森
林法》的贯彻和实施,在全县乡(镇)、村层层建立了林木护管组织,配备专职护林员,
制订护林公约,对于毁林案件从严从快查处。每年植树节前后,人民政府还组织人员,
通过电视、广播对机关、学校等重点进行护林教育,在全县形成了爱林光荣、毁林可
耻的社会风尚,基本解决了植树不见树,造林不见林,成活率、保存率偏低的问题。
到1985年,全县林业占地面积达272847亩,林木总株数2406.85万棵,人均21.3棵。
病虫害防治1949年前,群众对林木病虫害基本是束手无策,任其漫延。建国后,
人民政府加强了对林木病虫害防治的领导,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各
乡(镇)都逐步建立了植保站、防治专业队和病虫测报点。县内危害较为严重的林木病
虫害有大袋蛾、榆兰金花虫、天牛、白杨透翅蛾、金觅子、杨树腐烂病和泡桐丛枝病
等。80年代初,榆兰金花虫危害尤烈,使大批榆树濒临枯萎;大袋蛾亦有漫延之势,
由桐树到槐树、枣树等诸多树种,叶被食几尽。县林业局及乡(镇)植保部门及时组织
群众,推广呋喃丹埋根、氧化乐果环涂等措施防治榆兰金花虫;防治大袋蛾则采用久
效磷对病树进行干基注射和树冠喷雾等办法,均取得良好效果。对其它病虫害也采取
了一定的防治措施,使林木病虫害得到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