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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辑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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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辑 工伤保险
1996年8月12日, 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开 始实行社会统筹。在此以前,工伤待遇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施行,在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上都有重大突 破。在工伤认定上,与国际接轨,贯彻无过失责任赔偿的原则,比以前更加人性 化。在待遇标准上有较大幅度提高。牡丹区工伤保险工作起步较早,2002年5月1 日开始实行社会统筹。 2004年9月菏泽市及各县区开始启动时,牡丹区的工伤保 险社会统筹已初具规模,参保人数已达1.4万人,基金滚存结余37万元,有900余 名工伤职工享受到工伤待遇。 在牡丹区注册的参保企业中,农民工占70%。开展 劳务代理工伤保险工作,通过劳务中介组织,为在外务工的员工参加牡丹区的工 伤保险,至2005年,在天津、北京、杭州、苏州、南京、上海等地开展了工伤保 险工作。天津橡塑总厂参保近5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