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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辑 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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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辑 预备役
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法》明确规定建立预备役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了士兵的预备役登记。改革开放 后,为适应新时期中国军事变革的要求,更好地掌握适合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的 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适应战时兵员动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法》 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准, 总参谋部于1980年8月25日发布了 《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规定在部队服现役期满和服现役一年以 上的退伍义务兵都要按规定进行预备役登记。 1984年重新颁布的《兵役法》 和 1998年修订颁布的《兵役法》使预备役有了新的发展,预备役登记增加了新的内 容:对35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技术人员进行登记。根据山东省政府的有 关规定,牡丹区从2003年开始对具有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进行预备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