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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辑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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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辑 公证
1981年3月成立菏泽县公证处, 为副科级事业单位。1984年11月更名为菏泽 市公证处,2001年3月改称牡丹区公证处,有工作人员10人,其中公证员6人。公 证处先后被省司法厅记集体三等功 2 次; 个人荣获一等功1次、全国"三八红旗 手"1次、二等功1次、三等功6次。 民事公证 民事公证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法人的民事法 律行为及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民事公证可 分为国内民事公证和涉外公证。1986~2005年,共办理国内民事公证43687件。 经济公证 经济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法人的经济法 律行为以及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文书、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经济公证分为国内经济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19862005年,共办理国内经济公证 36787件。 涉外公证 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 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主要是指公证将发往 域外使用的公证事项。涉外公证可分为涉外经济公证和涉外民事公证。19862005 年,共办理涉外类公证653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