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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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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辑 编制管理
区、乡机构编制管理 1990年后,因工资制度不断改革,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全 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之前劳动部门负责管 理全民所有制机关、 事业单位和企业劳动工资计划审批工作。1990年8月,全民 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计划审批工作移交到编制部门进行管理,企业 的劳动工资计划审批仍由劳动部门负责。 1993年,县、乡机构改革时,菏泽市是地区所在地属县级市,根椐上级的指 示精神,只对原市直涉农、涉工经贸流通领域的部门及乡镇党政群机构和事业单 位进行了改革。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及地委、行署《关于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的 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菏泽市先后下发了《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 府关于"涉农、涉工和经贸流通部门"成建制转结制的实施方案》 (菏市发[1993] 28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菏 市发[1993]29号)等文件。 根据文件精神,将涉农、涉工和经贸流通部门退出政府序列,强化经济基础 和专业性能服务、涉农部门改设为以服务为主的事业性"服务中心",涉工和流通 部门改设为以行业生产、集团经营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性总公司。将农业局、林业 局、畜牧渔业局、农业机械管理局、黄淮海农业开发办公室成建制转为服务实体, 分别成立农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中心、畜牧渔业服务中心、农业机构服务中心、 黄淮海农业开发服务中心,均为科级事业单位,以上机构的行政职能归并于农业 委员会,受农委委托,分别履行业务职能。将经贸系统的一轻工业局、二轻工业 局、纺织工业局、化学工业局、机械电子工业局以及流通系统的粮食局、商业局、 物资局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分别成立一轻工业总公司、二轻工业总公司、纺织 工业总公司、化学工业总公司、电子机械工业总公司、粮油总公司、商业总公司、 物资贸易总公司,以上机构的行政职能分别归并于经委、财办,受其委托履行职 能。 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对乡镇下属站所等单位条块管理,结合当时状况,采取 人财物全放、部分下放和双重管理三种形式确定管理体制。乡镇机关机构人员编 制,根据省方案要求,按人口、面积、社会总产值加在一起的指数划分乡镇类别, 其中一类乡镇27个:东城办事处、西城办事处、北城办事处、南城办事处、丹阳 办事处、李村镇、杜庄乡、吴店乡、高庄镇、小留镇、黄堽镇、都司乡、胡集乡、 牡丹乡、沙土镇、安兴镇、新兴镇、辛集镇、皇镇乡、何楼乡、王浩屯镇、大黄 集乡、 马岭岗镇、吕陵镇、金堤镇、佃户屯乡、解元集乡。二类乡镇9个:贾坊 乡、刘寨乡、侯集乡、二郎庙乡、马村乡、李庄集乡、白虎集乡、庞王庄乡、岳 程庄乡。乡镇人员配备,按省方案规定,一类乡镇行政34人,二类乡镇29人;事 业一类40人,二类35人。乡镇机关设一办六委一所,即:党委办综合办公室、农 业委员会、经贸委员会、村镇建设委员会、科技文化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 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所。 菏泽市市直党政机构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山东省县级党政机构改革实 施方案》(鲁发[1993] 5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机 构改革实施意见》(菏市发[1996]39号)文件,共设置党政群机构50个,其中党委 5个、 政府36个、群团3个、按党章宪法设置6个,上级下达菏泽市行政编制总额 为800人以内(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的编制) 。行政编制的使用范 围包括: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人员,其他社团不再 使用行政编制。 省确定菏泽市机关编制分配比例为:市委机关15%,市政府机关 78%, 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7%,实行合署办公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 监察局及信访局分别占市委、市政府系统编制。机构改革后,市委工作部门设为 7个,减少9个,精简57%。市政府工作部门设为36个,减少15个,精减63.9%。此 次机构改革主要是核定编制,减少机构,制定党、政、群团工作部门三定方案, 但没有进行人员分流。 1999年7月, 为分流超编人员,根据《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 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分流工作实施意见》(菏市发[1999]38号)文 件规定, 对单位超编人员分流的主要渠道有以下8种:内部退养;提前退休;到 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个体民营企事业、外资企业或农村工作;创办个体、民 营企事业、农业科技示范园或其他经济组织;按专业对口充实到非财政全额预算 管理和不具有行政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优秀青年干部到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学 习深造, 回来后到企事业单位工作;辞职;轮岗。通过这8个渠道,原菏泽市党 政群机关、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及其一类事业单位原有9021人,分流后 留岗4270人,分流超编人员4751人。其中市直党政群机关原有1763人,分流后保 留906人,分流857人;乡镇党政群机关原有2652人,保留1175人,分流1477人。 撤市设区后,根据职能划分,2001年3月牡丹区将土管、环保、建设、防疫、 公安、 交通、民政、文化等8个系统、47个单位部分职能和人员上划菏泽市,将 岳程、丹阳、佃户屯等3个办事处划归菏泽开发区管理。 2002年7月开始进行的机构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 调整组织机构,精简人员 编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 区直机关机构改革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市、区 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及菏发[2002] 6号文件批复的《关于牡丹 区区级党政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要求, 牡丹区先后下发中共菏泽市牡丹区委 《关于区委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菏区发[2002]31号),中共牡丹区委、牡丹区人 民政府《关于牡丹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菏区发[2002]32号)、《关于 区直党政机构改革超编人员分流实施意见》(菏区发[2002]34号)、《关于牡丹区 区级党政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菏区发[2002]35号)文件,区直党政工 作部门共设28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其中党委工作部门7个,政府工作部门21个, 党委工作部门没有变化,政府的工作部门有原来36个精减到21个,精减42%。 区委机关行政编制按省委5号文件规定, 精减12%,精简后核定行政编制139 人;区政府机关行政编制精减25%,精简后核定行政编制426人;政法系统机关编 制按10%精简, 精简后编制为686人;区人大、政协机关精简12%,群团机关精简 15%。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乡镇党政改革实施意见〉》和菏区发[2002]42号文件精神,一般乡镇、街道办事 处党委政府统一设立3个综合性办公室,即党政办公室(加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 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中心镇、 8万人口以上的乡镇、 街道办事处可再设农业办公室。乡镇、办事处以下不设立 管区等管理层次。 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额,吴店镇、沙土镇、王浩屯 镇3个中心镇和8万人口以上的马岭岗镇,核定行政编制45人,其他乡镇办事处编 制40人, 全区行政编制总数为860人,范围包括: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共青 团、妇联、人民武装部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编制管理 自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施行至1997年的10年间,牡丹区对各类企业和 社会团体均建立和实行了登记管理制度,使国家对企业和社团的管理走上了法制 化的轨道。而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过去一直沿用单一的行政审批制度,由其主管 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由此造成了部门政事不分,事业单位难以独立面向社会提供 服务、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保护其合法权益。从1997年8月起,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部门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对全 市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了法人和非法人两种类型初始登记。自2002年10月起,根 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对全区事业单位进行全 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初始登记工作,并于每年年初进行年度检验。 1999年7月,根据菏市发[1999] 38号文件精神,对事业单位超编的人员进行 分流, 市直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原有761人,保留393人,分流368人; 一类事业原有1790人, 保留1093人,分流697人;二类事业27人,当年压、减经 费三分之一;三类事业12个,退出财政供养范围,实行自收自支。 乡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精简至平均每个乡镇35人。其中,中心镇、 8万人口以上的吴店镇、沙土镇、王浩屯镇、马岭岗镇核定编制40人,5万人口以 下的乡镇即大黄集镇、皇镇乡、胡集乡、都司镇、安兴镇、东城街道办事处、西 城街道办事处、南城街道办事处、北城街道办事处、牡丹街道办事处核定编制30 人,其他乡镇核定编制35人。改革后,按省、市文件规定编制标准核定乡镇全额 拨款事业编制总数为705人。 按照菏区发[2002]43号文件精神,除了必须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外,支持和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社会事业。牡丹区坚持稳定和加强涉农服务以及乡镇经济 发展所必须的事业单位,支持并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急需、又不需要国家财政拨款 的社会中介组织;调整、撤并与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以市 场为导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如农机、畜牧、水产等机构原则上转为 经济服务实体,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乡镇事业单位提倡综合设置,如为农服 务的事业机构,综合设置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农业技术服务站;将职能相近的 文化站与广播站,合并设置为文化广播站。 改革后的乡镇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一般乡镇、街道办事处6个(不含教育、卫 生系统) ,即建设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农业综合 服务中心、 经济贸易服务中心、财务结算中心。中心镇、8万人口以上的乡镇除 上述6个单位以外,可再设立科技文化广播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