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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辑 文件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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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辑 文件审批制度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 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 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 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区政府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受理。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 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 级行文。 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区政府办 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区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 办、处理。 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 发。可以报区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 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 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 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上报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区政府 接办后, 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 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区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区政府领 导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区各部门、乡镇办事处、企事 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对乡镇办事处的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须由区政府向市 政府、区委、区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发布区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 施;安排部署区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区政府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工作作 出指示;答复区政府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报请区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批转 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 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区政 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提出意 见,审核后,报请区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 区长签发。区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 及数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区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 报请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签发。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 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办公室主任 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 可报请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 的一律不发;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区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区政府工 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 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 部门要积极配合。 区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 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 (单位)报送公文。 区政府规章和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 下发,并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