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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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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辑 领导职责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是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区政府全面 工作。区政府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全局性的决定、命令、区政府部 门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令等文件由区长签署;区政府组成部门正职领导的任免及 重要议案,由区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副区长对区长负责,实行分工负责制,协助区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区政 府所属部门的主任、局长通过对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负责实现对区长负责。副区长 出差、学习半月以上,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指定其他副区长临时分 管其工作。 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 副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区长、常务副区长不在家,由区长依 序委托在家副区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副区长在处理分管事务中涉及其他副区长 分管工作时,要及时主动通气协商;对有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遇必须处理的紧急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并按照分工负责、敢于负责 的原则,及时果断处理。 区长代表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区长或受区长委托 的副区长按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代表区政府列席人大常委会并报告工作;区政府 组成部门受区政府的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区长、副区长出席外事活动,主持或出席重大礼仪活动,按职责分工和分管 对口的原则进行。因工作需要,区长、副区长可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代表区政府出席有关外事和礼仪活动,处理有关行政事务。 区政府组成部门及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全权负责本部门工作。按照层级管 理原则,区政府不受理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自身责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