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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辑 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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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辑 收费管理
1987年,菏泽地区行署下发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菏泽市成 立了领导小组,并从财政、审计、物价部门抽调力量组成清理整顿行政性事业性 收费办公室。经过三个阶段的集中清理,1988年下半年,依据省、地、市物价部 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分别对各收费单位颁发了《收费许可证》,同时建立 了一整套收费收支管理监督制度,要求收费单位亮证收费,须持《收费许可证》 到财政部门领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在同级财政局设立预算外收支帐户,接 受财政部门监督。从而结束了长期存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无人管,开支使用 混乱的局面。 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1989年11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山 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4年1月6日,赵志浩省长签署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施行了《山东 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布 了《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1998年,国家计委、经 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发布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标志着收费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法制化。 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 1998年4月,菏泽市成立了收费管理办公室,制定了 《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企业交费登记卡》、《企业收费监督员》和《收 费明白卡》等四项制度及收费公告和举报两项配套制度,对乱收费形成了全方位、 立体式的全面治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 的决定》要求,牡丹区共清理出不符合中央《决定》的涉企收费 107项。特别是 新的收费管理体制运行后,政出多门、乱开收费口子的现象明显减少,企业负担 明显减轻,治理乱收费取得了明显成效。据测算,牡丹区通过取消107 项不合法 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后,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近2000万元。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 (中发 [1990]16号),对涉农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取消向农民收取的各种不合理 收费,对偏高的收费予以降低标准,按低限核准收费,禁止搭车收费,纠正只收 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违法行为。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 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下发后,对全区各乡镇、各收费部门的涉农价格与收费标 准进行全面公示。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厅关于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 费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和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 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了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力度,并在乡镇、村 设置公示栏(牌),全面公布了牡丹区涉农价格与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聘请乡村监 督员36名,使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