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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价格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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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辑 价格鉴证
2000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规范价 格鉴证机构的意见》(国清[2000] 3号),规定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 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时,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及标的物变现 拍卖底价鉴证的,都应由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涉案物品 价格鉴证工作。2001年2月9日,山东省清理整顿经济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鉴证 工作的通知》(鲁价办发[2001] 38号)。2001年6月13日,菏泽市牡丹区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以菏区编办[2001]8号文件批准成立了"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 为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隶属区物价局领导,主要职责是接受公、检、法,海 关、仲裁、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办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及经济纠纷 中涉及到的标的物价格鉴证认定业务。受理社会经济活动中价格行为、合理、合 法性鉴证认证业务。指导协调全区价格鉴证业务。 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第102号公告,通过并施行《山东省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对鉴证机构的工作范围、机构和人员管理及鉴证程序 均做出了明确规定,价格鉴证工作开始迈入法制化轨道。 2001年以来,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国家四部委和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 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价格鉴证 工作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鉴证机构的工作人员都经过 了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了国家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 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依法接受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行政 机关、纪检机关的委托,公平、公正地开展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对公平公 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扩大了价格鉴证机构的社会影响。 2001~2005年价格鉴证统计 ┏━━━━━━━━━━━━━━━━━┯━━━━━━━━━━━━┯━━━━━━━━━━━┓ ┃ 价格鉴证年度 │ 价格鉴证业务量(件) │ 鉴证金额(万元) ┃ ┠─────────────────┼────────────┼───────────┨ ┃ 2001.06.01~2001.12.31 │ 150 │ 180 ┃ ┠─────────────────┼────────────┼───────────┨ ┃ 2002.01.01~2002.12.31 │ 165 │ 190 ┃ ┠─────────────────┼────────────┼───────────┨ ┃ 2003.01.01~2003.12.31 │ 180 │ 230 ┃ ┠─────────────────┼────────────┼───────────┨ ┃ 2004.01.01~2004.12.31 │ 478 │ 589 ┃ ┠─────────────────┼────────────┼───────────┨ ┃ 2005.01.01~2005.12.31 │ 325 │ 4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