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国家开始采取"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的物价方针,重点解决价格管
理体制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问题。1985年,物价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先
后调整了粮、棉、油等农产品的购销和价格政策,取消了统购派购,实行合同定
购,定购以外的实行议价收购,同时把返销农村的粮、棉、油价格提高到与收购
比例价持平,把工业用粮改为议价供应。放开和调整了肉、蛋、菜、鱼、糖等主
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 并按定量给职工增发了4种副食品补贴,菏泽城区每人补
10元,在校大、中专学生也做了适当补贴。对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了"双轨制"价格,
有计划地提高了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放开了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的价格,
并对重要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了最高限价。对部分工业消费品实行了浮动
价、花色差价、季节差价;有计划地提高了国家管理的消费品价格,放开了10多
种名烟、名酒价格。彻底放开了工业小商品价格。至1986年,山东省三批放开的
小商品共有10类965个品种,菏泽地区管理价格的229种商品和12种非商品收费项
目。 对于放开的耐用消费品价格,实行了提价申报制度。1987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以及市场调节价
3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格局。1987~1991年,菏泽市按照国家和省的粮油调价方案,
4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 提价幅度58.29%;3次调整油料价格,提价幅度65%; 3
次提高棉花价格, 提价幅度70%。1991年和1992年两次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对产
品价格及管理方法做了大幅度的改革之后,工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以及人民
生活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和提高,物价稳定而略有上升。
1994年,采取"放"、"调"、"管"结合的方针,强化对市场价格的调整、规范、
管理,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粮食等农产品
价格进行了多次调整。1994年,针对粮价放开后出现的市场混乱和价格波动,国
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和价格体制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定购粮食
的价格。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4种粮食平均每50公斤提高12元,达到52元,
提价幅度为44%。在工业品价格方面,1994年,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地区的原油、
天然气、成品油价格、农用柴油价格及医疗药品价格。同年,国家加强了对煤炭
价格的宏观调控,5 月,国家有关部门推出了新的石油价格改革方案,结束了多
轨制价格的混乱局面。1995年,为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四种粮食的定购价格未
作调整,但允许各地对定购部分实行价外补贴,市场粮价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
40%左右。 为有利于理顺粮食价格,整顿市场秩序,1996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粮
食定购价格, 平均幅度为40%,并且允许地方继续实行价外补贴政策。同时,对
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作了调整,对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改革,同时恢复对
电煤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对化肥出厂价格、调拨价格及零售价格均作出了改
进和加强管理的规定。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价格法》的颁布实施,使价格执法主
体发生了变化,也使案审程序、审批权限、办案文书等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为适
应这一转变,牡丹区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要求,成立了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审制度进行了调整,统一新的文书格式,
建立了新的报批制度。同时对价格检查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和严格考核,换发了
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使案审工作在《价格法》实施后得到顺利
过渡。 2004年8月,国家计委颁布《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后,牡丹区物价
部门成立了价格举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开了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第一辑 体制改革
视图
1985年,国家开始采取"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的物价方针,重点解决价格管
理体制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问题。1985年,物价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先
后调整了粮、棉、油等农产品的购销和价格政策,取消了统购派购,实行合同定
购,定购以外的实行议价收购,同时把返销农村的粮、棉、油价格提高到与收购
比例价持平,把工业用粮改为议价供应。放开和调整了肉、蛋、菜、鱼、糖等主
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 并按定量给职工增发了4种副食品补贴,菏泽城区每人补
10元,在校大、中专学生也做了适当补贴。对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了"双轨制"价格,
有计划地提高了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价格,放开了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的价格,
并对重要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了最高限价。对部分工业消费品实行了浮动
价、花色差价、季节差价;有计划地提高了国家管理的消费品价格,放开了10多
种名烟、名酒价格。彻底放开了工业小商品价格。至1986年,山东省三批放开的
小商品共有10类965个品种,菏泽地区管理价格的229种商品和12种非商品收费项
目。 对于放开的耐用消费品价格,实行了提价申报制度。1987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以及市场调节价
3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格局。1987~1991年,菏泽市按照国家和省的粮油调价方案,
4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 提价幅度58.29%;3次调整油料价格,提价幅度65%; 3
次提高棉花价格, 提价幅度70%。1991年和1992年两次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对产
品价格及管理方法做了大幅度的改革之后,工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以及人民
生活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和提高,物价稳定而略有上升。
1994年,采取"放"、"调"、"管"结合的方针,强化对市场价格的调整、规范、
管理,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粮食等农产品
价格进行了多次调整。1994年,针对粮价放开后出现的市场混乱和价格波动,国
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和价格体制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定购粮食
的价格。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4种粮食平均每50公斤提高12元,达到52元,
提价幅度为44%。在工业品价格方面,1994年,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地区的原油、
天然气、成品油价格、农用柴油价格及医疗药品价格。同年,国家加强了对煤炭
价格的宏观调控,5 月,国家有关部门推出了新的石油价格改革方案,结束了多
轨制价格的混乱局面。1995年,为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四种粮食的定购价格未
作调整,但允许各地对定购部分实行价外补贴,市场粮价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
40%左右。 为有利于理顺粮食价格,整顿市场秩序,1996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粮
食定购价格, 平均幅度为40%,并且允许地方继续实行价外补贴政策。同时,对
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作了调整,对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改革,同时恢复对
电煤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对化肥出厂价格、调拨价格及零售价格均作出了改
进和加强管理的规定。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价格法》的颁布实施,使价格执法主
体发生了变化,也使案审程序、审批权限、办案文书等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为适
应这一转变,牡丹区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要求,成立了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审制度进行了调整,统一新的文书格式,
建立了新的报批制度。同时对价格检查人员进行了专门培训和严格考核,换发了
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使案审工作在《价格法》实施后得到顺利
过渡。 2004年8月,国家计委颁布《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后,牡丹区物价
部门成立了价格举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开了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