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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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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辑 经济合同
1986年,菏泽市开始对联营合同进行管理,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 《法人授权委托书》 签订经济合同制度。12月,按照《山东省考核"重合同、守 信用"企业试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的国营和集体企业中全面开展"重合同守信 用"活动。 1988年,根据国家规定,对技术合同和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实行协议仲 裁、 一裁一复议终局制度。3月,省工商局、省建委、省建行联合下发《关于建 设工程承包合同实行鉴证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4月1日起,凡在山东省从 事各种房屋建筑与装修、市政土木工程、设备安装、构配件生产、机械化施工、 勘察设计等经营活动的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建 设单位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鉴证,对未经鉴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得通过建设银行 划拨款项和办理结算。此后,全市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全部实行鉴证管理,统一 鉴证文书,统一鉴证印章。当年全市共鉴证350份,金额8460万元。 1989年,菏泽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始在部分基层工商所设立仲裁 庭,仲裁庭为原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日常工作由工商所具 体负责。市属工业企业设立合同管理机构180个,配备合同管理员260人,基本形 成了经济合同三级管理网络。当年评选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90家,并筛选菏 泽第二毛纺厂、菏泽酒厂出席省"重合同、守信用"先进企业代表大会。 1990年3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 示范文本制度》(国办发[1990]12号)的通知,积极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1990--1991年, 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50份, 金额3457万元。同时按照修改后的 《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仲裁全面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帮助企业追付三 角债59起,盘活资金120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46起,调解金额569万元。 1993年开始,经济合同纠纷实行"两条腿走路",即有仲裁协议的按一裁一复 议的程序终局裁决,无仲裁协议的,仍按一裁两审的程序办理。 1995年10月,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同仲裁工作不再是工商机关的职能, 但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之一。 1999年11月,在菏泽市开展了合同欺诈专项整治活动,对加工承揽合同、技 术转让、中介服务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粮棉购销、加工 合同、 买卖合同、借款抵押合同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企业471家,处理各类合 同案件6起,违法金额137万元。 2000年底,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起, 违法金额98万元。 2004年 6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对《合同鉴证办法》予以废止。 2005年,国务院把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作为全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的重点。牡丹工商分局按照省、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为 的通知》精神,扎实开展了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把常见的合同违法行为 分为三大类,一类包括违反合同法规的案件即违反动产抵押物登记、违法拍卖、 擅自销售合同示范文本、虚假主体资格等;二类是从合同入手查处的案件,即建 筑房地产挂靠、场地(房屋) 租赁等;三类是属于欺诈性质的案件,虚假宣传、商 品房面积缩水、违法开发房地产等,全年立案查处合同欺诈案件7起。同时,牡丹 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发展到省级24家,市级7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