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
牡丹区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范围包括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等12个税种及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1993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37号) ,1994年1月1日施行。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分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
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税率20%。
资源税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39号),1994年1月1日施行。定额税率,煤1.2元/吨;原油8元/吨;天
然气4元/千立方米;天然矿泉水3元/吨;建筑用沙1元/立方米;其它黏土1元/立
方米;其它建筑石料1元/立方米。
企业所得税 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137号) ,1994年1月1日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所
得税由国税局管理。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税率有法定税率和优惠
税率两种。 法定税率33%;优惠税率是对在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
给予的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
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减按27%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1993年10月31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2号),1994年1月1日施行。征税对象包括下列各项个人
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
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印花税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同年10月1日施行。 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购销合同、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
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税率万分之五;财产
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税率千分之一;借款合同,税率万分
之零点五。其它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定额税率每件5元。
土地增值税 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138号) ,1994年1月1日施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
额为计税依据, 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征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部分, 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
部分, 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在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1988]17号),并于当年11月1日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规定的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002年11月1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收范围
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02] 455号),开始执行新的税额标准。牡丹区税额
标准,一等土地2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1.2元/平方米。
土地等级的划分范围,一等土地范围为市城区西外环路、南平路、北环路、花城
大道(均含外侧一公里) 以内的土地;二等土地范围为市区8大办事处行政区域内
除一等土地之外的所有土地;三等土地范围为菏泽市牡丹区区域内除一、二等土
地之外的所有应税土地(即牡丹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建制下的应税土地)。县城
1.6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1元/平方米。
房产税 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故将原征
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
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号),同年10月1日开
始施行。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从价纳税的,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后的
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从租纳税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
为12%。
车船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
行条例》(国发[1985] 90号),1986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9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
府发布《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
[1999] 101号),1999年8月1日,执行新的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为:乘人汽车300
元/辆; 小型汽车260元/辆;二轮摩托车56元/辆;三轮摩托车72元/辆;载货汽
车60元/吨。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8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
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1985年1月1日施行。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16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1月1日实行。2000年1月1日暂停征
收。
屠宰税 1994年4月24日,根据国务院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
布《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51号) ,1994年1月1日施行。
2002年6月20日停止征收。
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28日, 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1986年7月1日施行。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税制
税制改革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
施方案〉》(国发[1993]90号),1994年1月1日在全国施行。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流转税改革、所得税改革和其它税种改革。流转税改革,改革后的流转税取消了
产品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
征收增值税,对少量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
收营业税。新的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
一税收。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所得税改革,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
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的国家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修订个人所得税。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停止执行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
商业户所得税和对外籍人员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执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他
税种的改革,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
源,适当调整了税负,实行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开征了土地增
值税。主要是对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适当调节。开征了土地增值税。改革土
地使用税。适当提高了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扩大征收范围,适当下放了管理权限。
调整了一些税种。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
节税;将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
方;计划开征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
经过税收制度改革,中国现行工商税收制度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
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
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遗产税(未开征) 18
个税种组成。
分税制改革
1993年12月15日颁布《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的决定》(国发[1993]
85号),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
收体系。分税制对税种的具体划分: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税种包括关税、海关代
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以及非银行
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 (包括
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等;作为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包括营
业税(不包括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
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含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 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
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
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
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
发[2001]37号)。2002年3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所得税和
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2]21号)。从2002年1月1日起,
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收入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同时,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与市按比
例分享。改革的主要内容:除少数特殊企业的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
得税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地方营业
税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中央按照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
实施增量分成;山东省各市净上划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省财政以2001年为基期予
以基数返还。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
央收入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
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 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0%,县 (区) 分享40%;
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县(区)分享32%。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
央分享50%,县(区)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县(区)分享40%。2003年以后
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规定(2004年暂按2003年的分享比例执行)。
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地方分享的所得税
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
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营业税收入分享
改革方案:分享的范围和比例。除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包括山东省高速公
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东青公路有限公司) 集中缴
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外,其他地方营业税
实行省与县(区)分享。分享的比例,省级为20%,县(区)级为80%。基数计算。以
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山东省各县(区)分
享的营业税收入,如果小于各县(区)实际营业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
数予以返还;如果大于各县(区)实际营业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各县(区)作为基数
上解省财政。
第一辑 税种税制
视图
税种
牡丹区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范围包括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等12个税种及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 1993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37号) ,1994年1月1日施行。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分9个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
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为5%;娱乐业,适用税率20%。
资源税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39号),1994年1月1日施行。定额税率,煤1.2元/吨;原油8元/吨;天
然气4元/千立方米;天然矿泉水3元/吨;建筑用沙1元/立方米;其它黏土1元/立
方米;其它建筑石料1元/立方米。
企业所得税 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137号) ,1994年1月1日施行。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所
得税由国税局管理。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税率有法定税率和优惠
税率两种。 法定税率33%;优惠税率是对在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
给予的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档,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
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减按27%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1993年10月31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2号),1994年1月1日施行。征税对象包括下列各项个人
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
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印花税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同年10月1日施行。 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购销合同、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
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税率万分之五;财产
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税率千分之一;借款合同,税率万分
之零点五。其它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定额税率每件5元。
土地增值税 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138号) ,1994年1月1日施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
额为计税依据, 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征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部分, 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
部分, 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在1988年9月27日发布了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1988]17号),并于当年11月1日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规定的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002年11月1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收范围
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02] 455号),开始执行新的税额标准。牡丹区税额
标准,一等土地2元/平方米;二等土地1.6元/平方米;三等土地1.2元/平方米。
土地等级的划分范围,一等土地范围为市城区西外环路、南平路、北环路、花城
大道(均含外侧一公里) 以内的土地;二等土地范围为市区8大办事处行政区域内
除一等土地之外的所有土地;三等土地范围为菏泽市牡丹区区域内除一、二等土
地之外的所有应税土地(即牡丹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建制下的应税土地)。县城
1.6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1元/平方米。
房产税 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对国内企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故将原征
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
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号),同年10月1日开
始施行。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从价纳税的,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后的
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从租纳税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
为12%。
车船使用税 1986年9月15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
行条例》(国发[1985] 90号),1986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9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
府发布《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税额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
[1999] 101号),1999年8月1日,执行新的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为:乘人汽车300
元/辆; 小型汽车260元/辆;二轮摩托车56元/辆;三轮摩托车72元/辆;载货汽
车60元/吨。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8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
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1985年1月1日施行。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16日,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1月1日实行。2000年1月1日暂停征
收。
屠宰税 1994年4月24日,根据国务院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
布《山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51号) ,1994年1月1日施行。
2002年6月20日停止征收。
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28日, 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号),1986年7月1日施行。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税制
税制改革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
施方案〉》(国发[1993]90号),1994年1月1日在全国施行。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流转税改革、所得税改革和其它税种改革。流转税改革,改革后的流转税取消了
产品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
征收增值税,对少量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
收营业税。新的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
一税收。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所得税改革,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
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的国家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修订个人所得税。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停止执行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
商业户所得税和对外籍人员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执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他
税种的改革,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矿产资
源,适当调整了税负,实行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开征了土地增
值税。主要是对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适当调节。开征了土地增值税。改革土
地使用税。适当提高了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扩大征收范围,适当下放了管理权限。
调整了一些税种。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
节税;将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
方;计划开征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
经过税收制度改革,中国现行工商税收制度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
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
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筵席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遗产税(未开征) 18
个税种组成。
分税制改革
1993年12月15日颁布《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的决定》(国发[1993]
85号),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
收体系。分税制对税种的具体划分: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税种包括关税、海关代
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以及非银行
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 (包括
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等;作为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包括营
业税(不包括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
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不含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 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
地方分享25%。 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
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所得税、营业税分享改革
2001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
发[2001]37号)。2002年3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所得税和
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2]21号)。从2002年1月1日起,
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营业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收入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同时,对地方营业税收入实行省与市按比
例分享。改革的主要内容:除少数特殊企业的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
得税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市按比例分享;地方营业
税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中央按照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
实施增量分成;山东省各市净上划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省财政以2001年为基期予
以基数返还。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
央收入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
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 2002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0%,县 (区) 分享40%;
2003年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县(区)分享32%。个人所得税收入,2002年中
央分享50%,县(区)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县(区)分享40%。2003年以后
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规定(2004年暂按2003年的分享比例执行)。
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地方分享的所得税
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
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营业税收入分享
改革方案:分享的范围和比例。除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 (包括山东省高速公
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东青公路有限公司) 集中缴
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外,其他地方营业税
实行省与县(区)分享。分享的比例,省级为20%,县(区)级为80%。基数计算。以
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山东省各县(区)分
享的营业税收入,如果小于各县(区)实际营业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
数予以返还;如果大于各县(区)实际营业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各县(区)作为基数
上解省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