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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税制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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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辑 税制税种
税制 1983年, 为增强企业活力,加强宏观调控,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了第一步" 利改税", 以由企业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取代原来向国家上交利润,对有盈 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小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自负盈亏。个别税 后利润较多的,由财政部门确定再上交部分承包费。菏泽市按照地区行署规定对 小型企业免交承包费,对大中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合理留给企业 外,适当交纳调节税。1984年,菏泽市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 推行利改税第二步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实施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改革。 主要是对国营企业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利改税"。并相继恢复和开征 了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和集体 企业所得税等。加之以后进行的一些充实和调整,逐步形成了一个多税种、多环 节、多层次调节经济的税收新体系。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要求,国家本着"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对原有 税制格局进行了重大调整与改革,范围包括流转税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个人 所得税改革和其它税种改革4个方面。 同时,将征管机构分设为国税、地税两个 部门,按照税种对征管范围权限进行了划分。国税系统的人、财、物由中央垂直 管理。地税系统主要由地方管理,从而菏泽市形成了分税制的基本框架。 税种 1986年,菏泽市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10个。保留税种有集市交易税。暂缓征收的有车船使用税、土地使 用税、房产税。未征收的有资源税、烧油特别税和盐税。2005年底,牡丹区国税 局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2001年后新设立的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 产品税 国务院于1984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同 年10月1日起试行。税目分为工业和农、林、牧、水产品2个部分,前者分为24个 类别,设有260个税目,税率从3%到60%不等(电力实行定额税率);后者设有10个 税目, 税率从3%到38%不等。生产工业品的纳税人,按照产品销售收入和适用税 率或者产品的数量和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农、林、牧、水产品的纳税人, 把生产的应税产品交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以收购价格为计税依据;交售给 非国营、非集体收购单位或个人,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之后,又先后出 台了一些产品税完善措施:一是调整征税范围。为配合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缩 小了产品税征税范围,使产品税对特定产品征税的特点更为突出。1986-1988年, 产品税共有174个税目陆续改为征收增值税,原有的270个税目减少为96个;二是 制定了一些专门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的征税办法;三是严格控制减免税。 增值税 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颁布试行。 增值税目、 税率和扣除项目分为甲、乙两类,共设12个税目,税率从6%到16%不 等。增值税以应税产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进口的应税产品,一律按照组成计税 价格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免征增值税或者退还 已经征收的增值税;避孕药品,免征增值税;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可以 定期减征、免征增值税。1986年后,财政部先后下发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若干 文件, 将增值税税目增加到31个,税率档次由6个发展为12个,最低一档为8%, 最高一档为45%。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起初采用"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方法。 1987年3月20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从1987 年1月1日起,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统一采用"扣税法"。1988年1月,将原来征收产 品税的部分轻工业产品和其它产品改征增值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务 院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94年后, 菏泽市根据国务院的补充规定和上级局要求,对增值税做了适当调整。 营业税 菏泽市于1984年10月1日开征营业税。 凡在辖区内从事商业、物资 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娱乐、加 工修理业和其它服务等经营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共设11个税目,税率为3% 到15%不等。 纳税人按照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财政部分别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菏泽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和上 级局规定,对营业税进逐步加以完善。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 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了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 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按照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地方 财政收入,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菏泽市按照1993年12月国务院、财政部先后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征消费税。同时对部 分产品的消费税率进行了调整。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9月,菏泽市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实施细则》开征此税种。根据企业规 模大小和行业不同,所得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对国营大中 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对国营小型企业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高为55%, 最低为10%);对国营企业某些特殊情况可实行免税、定期减税、按一定比例减税, 一次性或定期免税等照顾;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按年征收,按期预缴,按期 结算,年终汇算清缴和多退少补办法。1994年的税制改革,把国营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股份制及其它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企业所 得税, 税率为33%。同时取消了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的国家能源交 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国营企业调节税 菏泽市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1984年 9月开征此税, 是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为纳税人。国营企业调节税 计税依据是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相同; 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税率, 等于企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 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基期利润的比例,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税率。调节税 税率是一户一率,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调节税税率;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当年利 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7年 不变。 对物资、供销、金融、保险企业征收调节税时,不实行减征70%的办法。 1994年的税制改革,取消了该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 菏泽市自1985年开征。根据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集体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不分城乡,不分行业,统一实行8级超额 累进税率, 最低一级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0%,最高一级年所得 额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5%。实行"按年计征、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 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1994年1月,此税被废止。 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 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菏泽市随之开征此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是对从事 工商各业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就其各项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经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所得为征税对象。应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 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后的余额。采取10级超额累 进税率,最低一级为全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7%;最高一级为全年 所得额3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征收采取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查实, 按年计算, 分月或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此税1994年1 月废止。 私营企业所得税 菏泽市于1988年按照国务院同年发布的《私营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开征私营企 业所得税。财政部1988年11月17日颁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后, 按照新规定执行。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 业的城乡私营经济(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都 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国 家允许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与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其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 年度发生亏损,经批准可以在以后年度的所得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 3年。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税率进行征收,并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度 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和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该税1994年1月废止。 企业所得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次年3月,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开始,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主要为中 央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办开业登记的其它企业,所得税亦由国税部 门负责征管。根据国发[2000]16号文件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独资、合伙 性质的私营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以中国境内的国有 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它组织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金 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自1997年1月1日起由55%降为33%。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 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农村信用 社自2001年1月1日起按优惠税率执行。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 此税为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 调节税暂行条例》后,对个人(即自然人) 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应税收入包括:工 薪收入、承包和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和专利权的转让、专利 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以及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 息、红利收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计税依据是取 得的收入扣除规定标准的费用后的余额。其工薪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 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四项应税收入汇总计算,按月征收;其它应税收入分别计 算按次征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法。此 税1994年1月废止。 利息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规定,菏泽市自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 为20%。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专项储蓄存 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6月30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菏泽市于同年7月1日起征收 此税。征税对象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两类。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在菏泽市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其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 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 为3%, 总体税负是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 系的,税率为20%。 印花税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菏泽市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恢复征收。凡在菏泽市内立书、领受应纳 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该税设13个税目,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 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 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两种。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 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可以免征印花税。 牲畜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以购买牛、 马、骡、驴、骆驼等5种 牲畜的头(批)的成交额计算缴纳,税率为5%。集市交易税以在集市上出售应税农 副产品的实际成交额缴纳。其征税范围原则上为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 果、土特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7类产品。税率根据不同产品分为5%、10%、15%。 此二税1994年废止。 房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同年9月2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 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征收,由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 使用人缴纳,以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以后的余值或者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税率分别为1.2%和12%。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自用房产,由国家财政部 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署、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个 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车船使用税 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 行条例》 ,同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 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菏泽市于同年10月1日开征车船使用税。此税1994年后 归地税部门征管。 屠宰税 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国务院决定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征收与 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屠宰税应税牲畜包括猪、羊、 牛、马、骡、驴、骆驼等7种牲畜。1994年后此税归地税征管。 车辆购置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牡丹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 暂行条例》规定开征车辆购置税。此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 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原由交通部门代征,2005年元月1日起正式划归国 税部门征管。按照征收权限划分,牡丹区只负责在本区挂牌摩托车、农用机动车 车辆购置税的征管。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 税暂行条例》 ,同年3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 规定》,菏泽市于当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完全转归菏泽地区税务部门征管。 建筑税 1983年9月20日, 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菏泽市于 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同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 则》。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项目中建筑工程投资额为计税依 据,税率为10%。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 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同年8月9日, 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筑税的征税范围 有所扩大,纳税人中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税率也由单一的比例税率改为差别比例 税率,从10%到30%不等。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菏泽市自1991年起施行。同年6月18日国家 税务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1994年后,该税归地税部门征管。 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 行条例》,菏泽市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修订后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 规定》 规定,纳税人全年奖金不超过免税限额的不纳税,超过限额相当于1个月 标准工资以内部分, 税率为30%;相当于1~2个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100%; 相当于2个月标准工资以上部分,税率为300%。1987年,国家调整了奖金税税率, 增加了1档级距,即纳税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数额,相当于1个月 标准工资以内部分,税率为20%;相当于1~2个月标准工资部分,税率为50%;相 当于2~3个月标准工资部分, 税率为100%;相当于3个月标准工资以上部分,税 率为200%。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取消了该税种。集体企业奖金税根据1985年发 布的《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原菏泽市于同年开征此税。集体企业奖金税 的税率、免税限额、应纳奖金税的计算及缴纳与国营企业奖金税相同。1994年停 止此税的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根据1985年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 菏泽市于当年开征该税。其纳税人为在银行单独设立帐户的事业单位。其税率、 免税限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缴纳均与国营企业奖金税相同。1994年此税停止征 收。 盐税 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实施细 则》。因为菏泽没有盐的生产基地,因此没有开征此税。 资源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中设置了资源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同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资源税若 干问题的规定》 , 菏泽市开征资源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包括盐税在内 的资源税。菏泽市征收资源税的主要对象为原油产品。此税1994年后归属地税征 管。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从城市房地产税中分离出房产 税与土地使用税,个别地方试点开征。此税1994年后归地税管理。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根据《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菏泽市于1984年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 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其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及上述单位所属城 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 以10%的税率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 金。同年7月将税率提高到15%。 教育费附加 1986年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费暂行规定》,菏泽市开始 征收教育费附加。1994年后,由地税部门征管。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2月,根据国务院《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 规定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所有集体企业、私 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都必须按照当年应税余额的10%缴 纳该基金。1994年后由地税部门征收。 出口退税 菏泽市根据国家规定从1994年起开展出口退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