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前财政体制
1993年前, 菏泽地区对菏泽市实行的是"核定收支,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
分定额补助, 新增补助每年递增8%"的财政体制。根据该体制核定的菏泽市收入
基数为1335万元, 支出基数为3203万元, 定额补助1868万元。其中以新增补助
590万元为基数, 从1987年开始每年递增8%。2002年菏泽市取消了对牡丹区的补
助递增政策。
分税制财政体制
1994年1月1日,在不改变老体制利益格局前提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按
照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和财权结合
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将增值税75%部分、
消费税全部划归中央, 菏泽地区核定原菏泽市 "两税"入中央库基数4830万元,
核定税收返还基数4705万元。1994年及以后年度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按1:
0.3的比例计算,即缴入中央库的两税每增长1%,增加0.3%的返还基数。
省转移支付政策
1999年,省对下实行转移支付政策,当年对菏泽市补助2049万元。2001年,
撤市设区后,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划分及机构调整意见》 (菏政发
[2001] 6号文件),牡丹区管理的部分单位上划市政府,丹阳、岳程、佃户屯3个
办事处划归开发区。菏泽市财政通过定额结算扣减牡丹区补助568万元。
所得税及营业税分享改革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的通知(鲁政发[2002]21号文件),除少数特殊企业的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
所得税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地方按比例分享;营业
税实行省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各市净上划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省财政以2001年为
基期予以基数返还。
农村税费改革
2002年,根据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农村税费改
革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菏发[2002]30号文件),调整农业税政策,重新核实农
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据实确定农业税征收标准,实行上级批准的计税价格和6%的
比例税率,改进农业税征收方式;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
乡镇统筹费归并农业税, 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同时按农业税的40%征收农业税附
加,作为村级经费,其减少的财力,上级给予转移支付补助。2004年,中央为减
轻农民负担,决定三年内免除农业税。2004年,降低三个百分点,按3%税率征收;
2005年,再次降低二个百分点,按1%税率征收;2006年,全部取消农业税。
市区财政体制
2004年根据菏政发[2004]3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区收入分享范围和市级下划
牡丹区企业,以2003年为基期,对市级下划牡丹区企业上缴的税收情况 (含教育
费附加,不含城建税),从2004年开始对牡丹区实行"基数上解加收入递增分成全
留"办法,收入递增分成按照上年上划基数乘以牡丹区当年地方税收(含教育费附
加,不含城建税) 增长比例确定,并逐年进入牡丹区上划基数,上年上划基数加
当年收入递增分成资金通过年终体制结算上缴市财政。
省级财政困难县政策
2005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有关部门的通知》,牡丹区被纳入省级财政困难县,享受省出台的保障性转移支
付政策和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在保持原有省对下各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规模的基
础上,加大扶持力度,实行"五奖一补"。"五奖",既对财政困难县增加工商税收
给予奖励,对财政困难县所在市安排配套补助资金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
励,对各县撤并乡镇、精简分流人员工作给予奖励,对财政困难县按时归还政府
借款给予奖励;"一补",就是对财政困难县按财力缺口适当给予补助。
第一辑 财政体制改革
视图
分税制前财政体制
1993年前, 菏泽地区对菏泽市实行的是"核定收支,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
分定额补助, 新增补助每年递增8%"的财政体制。根据该体制核定的菏泽市收入
基数为1335万元, 支出基数为3203万元, 定额补助1868万元。其中以新增补助
590万元为基数, 从1987年开始每年递增8%。2002年菏泽市取消了对牡丹区的补
助递增政策。
分税制财政体制
1994年1月1日,在不改变老体制利益格局前提下,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按
照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和财权结合
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将增值税75%部分、
消费税全部划归中央, 菏泽地区核定原菏泽市 "两税"入中央库基数4830万元,
核定税收返还基数4705万元。1994年及以后年度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数按1:
0.3的比例计算,即缴入中央库的两税每增长1%,增加0.3%的返还基数。
省转移支付政策
1999年,省对下实行转移支付政策,当年对菏泽市补助2049万元。2001年,
撤市设区后,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权划分及机构调整意见》 (菏政发
[2001] 6号文件),牡丹区管理的部分单位上划市政府,丹阳、岳程、佃户屯3个
办事处划归开发区。菏泽市财政通过定额结算扣减牡丹区补助568万元。
所得税及营业税分享改革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的通知(鲁政发[2002]21号文件),除少数特殊企业的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
所得税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地方按比例分享;营业
税实行省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各市净上划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省财政以2001年为
基期予以基数返还。
农村税费改革
2002年,根据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农村税费改
革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菏发[2002]30号文件),调整农业税政策,重新核实农
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据实确定农业税征收标准,实行上级批准的计税价格和6%的
比例税率,改进农业税征收方式;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
乡镇统筹费归并农业税, 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同时按农业税的40%征收农业税附
加,作为村级经费,其减少的财力,上级给予转移支付补助。2004年,中央为减
轻农民负担,决定三年内免除农业税。2004年,降低三个百分点,按3%税率征收;
2005年,再次降低二个百分点,按1%税率征收;2006年,全部取消农业税。
市区财政体制
2004年根据菏政发[2004]3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区收入分享范围和市级下划
牡丹区企业,以2003年为基期,对市级下划牡丹区企业上缴的税收情况 (含教育
费附加,不含城建税),从2004年开始对牡丹区实行"基数上解加收入递增分成全
留"办法,收入递增分成按照上年上划基数乘以牡丹区当年地方税收(含教育费附
加,不含城建税) 增长比例确定,并逐年进入牡丹区上划基数,上年上划基数加
当年收入递增分成资金通过年终体制结算上缴市财政。
省级财政困难县政策
2005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有关部门的通知》,牡丹区被纳入省级财政困难县,享受省出台的保障性转移支
付政策和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在保持原有省对下各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规模的基
础上,加大扶持力度,实行"五奖一补"。"五奖",既对财政困难县增加工商税收
给予奖励,对财政困难县所在市安排配套补助资金给予奖励,对产粮大县给予奖
励,对各县撤并乡镇、精简分流人员工作给予奖励,对财政困难县按时归还政府
借款给予奖励;"一补",就是对财政困难县按财力缺口适当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