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国家规定在未完成夏粮定购任务和国家委托代购计划之前,除饮食、
食品行业自营外,其他从事粮食经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农村收购夏
粮,也不准委托他人代购。秋粮和油脂油料品种,在未完成全年收购任务前不准
向省外运销。
1987年,在保证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和"议转平"前提下,可开展多渠道经
营,允许出县(市)、出省。对从事粮食经营的单位和专业运销户,必须有相应的
资金和经营条件,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后方可经营。
从1988年秋季开始,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它部门、单位、个人不得
经营,并且规定省内大米一律不准销往省外,小麦、稻谷、大豆、玉米、地瓜干、
面粉、大米、花生果、花生仁、棉籽、芝麻、花生油、豆油、香油、卫生油、原
棉油、花生粕、豆粕、麸皮19个品种实行重点管理,凡外运出省的须报地区粮食
局审查后转报省粮食局办理签证;运出菏泽市的须经市粮食局办理签证 (加盖菏
泽市粮食局粮油准运专章)。
1989年,全市因灾减产,市场不稳,确定控制粮油外销。
1990年,粮油批发业务主要由粮食部门承担;非粮食部门经营粮食批发业务
的,必须经县(市)政府批准。
1991年,粮食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常年放开经营,取消1988
年出台的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政策。
1992年,粮食批发业务以国营粮食企业为主,经县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审查同
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粮食零售市场放开,国营、集体、个人均可经营。
1994年,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
资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到农村采购粮食。
1998年,为规范粮食购销活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国务院于6月、8月相继
颁布《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999年,为加大粮食市场管理力度,国家计委、工商、铁路、交通等部门联
合下文,规定对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
一律视为非法粮源,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对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 (承运
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或上述规定合法凭证的粮食不得承运。
同年,国家制定了陈化粮销售处理办法,规定陈化粮的销售方式只能公开拍卖,
拍卖的对象主要是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大户,严禁陈化粮作为口粮销售。
2000年,允许大的粮食加工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后,可按保护价直接收
购农民手中的粮食,作为原料加工用。
2004年,国家对粮食实行"收购、价格、市场"三放开政策,至此,持续近50
年的粮食计划经济宣布彻底结束。
2005年,山东省粮食局、工商局联合下发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先到
县级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是年,牡丹区粮食局共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70
余份。
第四辑 粮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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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家规定在未完成夏粮定购任务和国家委托代购计划之前,除饮食、
食品行业自营外,其他从事粮食经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农村收购夏
粮,也不准委托他人代购。秋粮和油脂油料品种,在未完成全年收购任务前不准
向省外运销。
1987年,在保证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和"议转平"前提下,可开展多渠道经
营,允许出县(市)、出省。对从事粮食经营的单位和专业运销户,必须有相应的
资金和经营条件,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
后方可经营。
从1988年秋季开始,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它部门、单位、个人不得
经营,并且规定省内大米一律不准销往省外,小麦、稻谷、大豆、玉米、地瓜干、
面粉、大米、花生果、花生仁、棉籽、芝麻、花生油、豆油、香油、卫生油、原
棉油、花生粕、豆粕、麸皮19个品种实行重点管理,凡外运出省的须报地区粮食
局审查后转报省粮食局办理签证;运出菏泽市的须经市粮食局办理签证 (加盖菏
泽市粮食局粮油准运专章)。
1989年,全市因灾减产,市场不稳,确定控制粮油外销。
1990年,粮油批发业务主要由粮食部门承担;非粮食部门经营粮食批发业务
的,必须经县(市)政府批准。
1991年,粮食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常年放开经营,取消1988
年出台的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政策。
1992年,粮食批发业务以国营粮食企业为主,经县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审查同
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粮食零售市场放开,国营、集体、个人均可经营。
1994年,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
资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到农村采购粮食。
1998年,为规范粮食购销活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国务院于6月、8月相继
颁布《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999年,为加大粮食市场管理力度,国家计委、工商、铁路、交通等部门联
合下文,规定对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
一律视为非法粮源,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对不能出具带有随货同行联 (承运
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或上述规定合法凭证的粮食不得承运。
同年,国家制定了陈化粮销售处理办法,规定陈化粮的销售方式只能公开拍卖,
拍卖的对象主要是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大户,严禁陈化粮作为口粮销售。
2000年,允许大的粮食加工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后,可按保护价直接收
购农民手中的粮食,作为原料加工用。
2004年,国家对粮食实行"收购、价格、市场"三放开政策,至此,持续近50
年的粮食计划经济宣布彻底结束。
2005年,山东省粮食局、工商局联合下发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先到
县级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是年,牡丹区粮食局共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70
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