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辑 粮油销售 资料库:牡丹区情资料库 章节:牡丹区志(1986~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1/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1/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1/section/2/article/37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1/section/2/article/37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辑 粮油销售
国家定购粮粮权属国家所有,平价粮油主要用于军队、城镇居民和农村需救 助人口的基本口粮供应,以及粮食系统内部计划内平价调拨。原菏泽市范围内平 价粮油供应窗口,分别设在农村粮所及市粮油供应公司所辖城内各粮站。 议价粮油销售,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顺序进行。内销 以粮所直销为主,结合品种兑换,原粮可兑换成品半成品。大宗外销业务一般由 市粮食贸易公司负责协调, 从粮所集中组织货源。议销定价,始终坚持"保本微 利"的原则。 1988年,菏泽市规定,在当地市场上批发环节进销差价不得超过9.5%;销往 省内区外按当地实际议销价格加合理费用、各种税金和利润作价;销往省外的按 双方协商价格执行。 1991年,销售定价有所调整。一是销往省外及供应出口的粮油按双方签订的 合同执行。二是销往省内区外的实行纯利率控制办法,全年统算纯利率不得超过 5%。三是销往区内同城同县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和"微利销售"的原则,同 时规定批发企业就地收购和从外地调入的粮油, 按照粮食13~14%、油脂油料12 ~13%的购批(进批) 差率计算批发价格。零售企业就地收购和从同城同县批发企 业进货的粮油,按照粮食16~18%、油脂油料15~17%的购零(批零)差率计算零售 价格,上述差率允许不同品种,不同季节有高有低,但全年分类统算不得突破, 并实行分对象作价。批发企业供应给同城同县面粉加工生产企业用作生产原料以 及供应给部队、机关、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食用的议价粮油按批发价格供应; 供应给消费者的按零售价格供应。 1998~2003年,国家实行按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余粮,根据"三项政策"的要求, 粮食实行顺价销售。 2004年后,粮食市场全面放开,粮油购销价格随行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