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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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社会福利

1951年5月4日,菏泽县政府开始对城市贫苦市民进行了普查登记,发现
共有贫困户825户3118人,孤老36户89人,盲聋哑残疾人1897人。对其中有劳
动能力的人员,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安排了适当工作,对一些老弱孤寡病残人
员发给临时性的生活救济费。据1951年至1953年统计,共发放救济款12. 185
万元, 贷款8. 2502万元, 救济小米1805斤、瓜干4825斤、玉米2449斤、小麦
954斤。1956年11月8日,中央内务部《关于调整城市困难户救济标准的通知》
下达后,菏泽县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原来救济标准适当进行了调整。对
从事小商、小贩、手工业及副业生产者,大力收购其产品,及时提供原料,
帮助其推销产品;对无固定职业特别是孤寡病残人员的救济,高于一般困难
户,比原来救济标准平均提高22%。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凡有劳动能力者大
都参加了工作,城市社会救济转向发展社会福利工厂、安排“四残”人员就
业上,使其达到生产自救。到1985年底,全市发展社会福利工厂39个,安排
“四残”人员310人。民政部门还拿出1600元救济老弱孤寡困难户。
为更好地安排老弱病残人员,菏泽县于1958年12月建立了社会福利院,
仅1959年就收养36人。其中烈属遗孤7人、社会养老22人、残废儿童7人。生活
费开始每人每月8元、零用钱3元,后逐步有所提高。全院划分4个生产小组,
建立了生产委员会,当年就有了收益。如纺故棉组13人就收入1152元。
1958年菏泽县开始兴办社会福利工厂。首先在城关镇建立了烈军属生产
合作社1处,经营木业、缝纫、编织、洗染、服务等。同时,还组织由街道
直接领导的社会生产单位8处,安排残废人员48人、烈军属子弟35人、贫苦市
民69人。市社会福利制革裘厂有“四残”人员31名,占总人数的56.4%。它
们从1985年11月投产, 至1986年3月底总产值已达85万元, 获纯利15万元。
“四残”人员 月工资最高的达202元,最低的也在50元以上。轮车烤漆厂,
职工74名,其中有“四残”人员35人,生产的家用三轮车销往全国10多个省
市,每年纯利润达15万余元。“四残”人员月工资也都在50元以上。
二、农村社会福利
对无子女无依靠的老人、丧失父母的孤儿和生活困难的残废者的照顾,
是农村社会救济的一个重要方面。据1956年统计,全县享受“五保”(保吃、
保穿、保烧、保医、保葬)待遇的7002户。1958年,菏泽县11处公社和1个城
关镇,共建敬老院250处,俸养老人4825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又把
照顾好“五保”老人作为“五讲四美”的重要内容。1983年1月15日菏泽县召
开了“五保”户普查工作会议,对全县“五保”户进行了普查。全县登记五
保户2017户2217人。除342户479位老人因身体较好,本人不要求“五保”外,
其余1675户1738人全部享受了“五保”俸养。入敬老院的15户33 人;集体分
散养的1312户1357人,占“五保”户的78%;亲友代耕土地瞻养的348人。1985
年全市共有敬老院10处。其中乡、镇办4处、村办6处,俸养老人101户10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