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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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市、乡镇、村三级都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
建国前,复员军人回来后,召开不同形式的欢迎会,象参军一样欢迎他
们参加农业生产,据1948年统计,全县共接受复员军人2354人,发给生活用
款25. 4518万元,粮食8.2516万斤,解决住房510间,并帮助355人解决了婚姻
问题。
建国后,兵员主要来自农村,安置的重点也转向农村。1950年11月至1958
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1.6424万人、退伍军人717人。对这些复员退伍军
人本着“负责到底,人尽其才”和“无地给地,无房给房,有病就医,生活
困难救济的精神”,均予以妥善安置。仅据1956年统计,一年即接收复员军
人360名。其中困难户122个,占总数的35%,共发生活救济款336. 9067万元;
为其新建房子190间、 修缮284间,共拨款1.5231万元;优待人数98人、工日
3443个。另外安排工作的212人,帮助治病的87名。至1985年,全市共安置农
村退伍军人496名。
城镇复员军人的安置原则是“从那里来,回那里去”和“按系统分任务,
包干安置”。据1973年统计,共接收非农业复员退伍军人536人,都按规定妥
善进行了安排。
1983年开始,在安置上有了等级区别。对获大军区以上各单位荣誉称号
和超期服役的优先安置,照顾本人志愿;对于在部队受到刑事处分和开除军
籍的不予安置,只作待业青年处理。1983年以后,凡服役一年后中途退伍的
均分配到集体单位。是年接收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受伤致残的8人,均由劳动
部门直接安置。1984年以后,对二、三等伤残军人,不管是因战、因公所致
一律安排工作。1984年和1985年,两年共接收二、三等伤残军人19人,均安排
了适当工作。另外,1981年至1985年共接收离退休军人干部45人,其中团职36
人、营职9人;安置工作的4人。
1980年以来,菏泽市退伍军人5646名,具有各种专长的人才1046人,通过
介绍工作后,有108人成为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成员。菏泽市1983年3月成立
了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至1985年就有347名退伍军人被介绍推荐到
各行各业,占1983年以来退伍还乡两用人才的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