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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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时代私塾教师的待遇不等。清末每个塾师每年约收入4000文铜钱,
略顾温饱。在府学或书院讲课的学官和教授、训导的薪俸较高,均在40~45
两,超过了知县的俸禄;但人数较少。1902年兴学堂后,教师工资有所提高,
但等级较多,最高30元,最低者仅6元。民国后,小学教员分为4种,即正教
员、专科教员、助教员和代用教员。其工资:①校长及正教员最高60元,最
低8元;②专科正教员及专科教员最高24元,最低6元;③助教员及代用教员
最高22元,最低4元。到“七七事变”前夕,一般初小教员月薪13~15元,高
小16~18元,校长24元。师范附小的月薪较高,一般40~45元。中学教员的工
资较小学要高得多。如当时南华中学的教师最高每月90元,最低50元。
抗日战争期间,菏泽被占区教员的薪水很低,开始是15~25元伪钞,后
变成100多斤粮食,再后60斤高粱。
抗日根据地里,中、小学教员实行供给制,领取实物,由村支付。一般
小学教师每月领取粮食60—80斤,后增至每月120~150斤小米;柴火供应基本
够烧,还有少量的津贴费。
建国初,一度改粮食供应为货币支付的折实“工资分制度”。初、高小
教员一般在100~130分之间,折合人民币23~33元;初、高中教员一般在180
~250分之间,折合人民币42~65元。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一律为薪金制。
新的标准减少了等级, 增大了级差,教师工资平均增加20%左右。1959、1960
(中、小学升级面为25%,高等学校40%)、1963、1972年(中、小学教师升级40
%)均为部分教师增加了工资。1977、1979、1981年连续三次调整教职工的工
资,有的教师连升三、四级。
另外, 建国后, 教师还有其他福利待遇: ①多子女补助;从1953年至
1958年,凡子女超3人者,每子女每月补5元。②公费医疗:自1954年执行看病、
住院均由国家报销。③产假制度:1953年规定女教师分娩前后给产假2个月,
工资照发;婴儿在2周岁内补助教养费每月3—5万元(旧币)。1981年又规定,
符合晚婚条件的女教师产假可休息半年,工资照发。④福利救济:国家随工
资按人每月发放福利救济费;贫苦者多用,富者少领。⑤离退休制度:年老
体弱的教师(男60岁、女55岁),几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可享受离休待遇,原
工资照发,并每人每月发特需补助12元:另外发一次性建房费3300元。凡建
国后参加工作的可享受退休待遇,每月发原工资的75—80%。建房费与离休
同。⑥死亡抚恤:不论离、退休还是在职的教师,死亡之后国家发一次性埋
葬费240元,还续发本人的生前10个月工资。对无自立生活能力的父母、夫妻、
子女还给经常性的生活照顾。城市人口每人每月30元,农村21元。如果在职
死亡还照顾子女就业1个。
对于民办教师的待遇。建国初,实行薪粮制,由各村自筹。后改为与生
产队劳力一样记分、分配。1971年前,小学每人月工资2元,中学5元。1972年
小学每人每月12元, 中学15元, 其中8元交生产队,给记一般劳力的工分。
1982年后,除了国家补助民办小学教师19.50元、中学教师22.5元全部归本
人外,乡镇还枉统一提留中,折款发给中、小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25元左右
(有的乡镇或大队超过此数),逐步接近公办教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