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辑 民事审判 资料库:牡丹区情资料库 章节:菏泽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1/section/1/article/25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1/section/1/article/25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新中国成立后,法院非常重视民事案件的处理。从1950年4月至1985年底 共处理各类民事案件1.5384万起。其中,调处和判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8392 起,占民事纠纷总数的54.5%;财产权益案件7019起,占45.5%。 1950年至1956年,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法院严格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的方针,共 审结民事案件7426起,其中绝大多数是婚姻家庭纠纷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民事纠纷暴露出来,民 事案件直线上升。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案件1085起,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调处得当。 1982年至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试行以来,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普遍执行了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台议、上诉等各种 制度,使所处理案件基本达到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得当、处理 正确。仅19 85年即接收案件408件,审结案件40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