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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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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法院非常重视民事案件的处理。从1950年4月至1985年底 共处理各类民事案件1.5384万起。其中,调处和判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8392 起,占民事纠纷总数的54.5%;财产权益案件7019起,占45.5%。 1950年至1956年,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法院严格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的方针,共 审结民事案件7426起,其中绝大多数是婚姻家庭纠纷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量民事纠纷暴露出来,民 事案件直线上升。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案件1085起,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调处得当。 1982年至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试行以来,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普遍执行了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台议、上诉等各种 制度,使所处理案件基本达到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使用法律得当、处理 正确。仅19 85年即接收案件408件,审结案件40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