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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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菏泽县所有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均由知县亲自审理判决,当事人
对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知府、臬司、巡抚。死刑案件须呈报刑部奏明皇帝
批准。
民国初期,司法工作仍由县长兼理,下设承审员、司审员和录事。1931
年,菏泽县在县政府内设立承审处,由承审员、书记员(官)和政务警察协
助县长审理案件。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菏泽、南华、临泽、安陵4县都设有司法科。
1949年8月几个县合并,建立菏泽县人民政府司法科,设正、副科长各1名,
科员2名,书记员、法警4名。1950年4月,菏泽县撤销司法科,改建为人民法
院。由正副院长、秘书,刑(民)事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10人组成。
1952年12月法院设立了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3年6月成立了第一个巡
回法庭——辛集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由庭长、审判员和书记员组成。
1958年6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为菏泽县政法工作部,对外保留
各自的机关名称,行文使用各自的印章。合并办公期间人员统一调用。1959
年10月分开办公,法院恢复。
1968年11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菏
泽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7月撤销军管,恢复法院,继之王浩屯、
高庄、辛集法庭也恢复,又增设小留和佃户屯法庭。1981年5月建立经济审判
庭。1982年9月建立执行庭。到1985年底全院共有庭、室17个,干部职工9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