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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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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菏泽设有审检厅,刑事检察较正规。当时,国民党的《审检 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规定,审检厅在接受案件后,立即进行起诉。以 后又规定,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有上诉之权;对于驳回自述或上诉案 件有干涉余地。 抗日和解放战争期间,国共两党的刑事检察均处于停顿状态。 1950年至1954年,检察机构不健全,加之人员少,故刑事检察基本上没 开展工作。 自1955年起,刑事检察走向正规,有了审批公诉权。即对公安提请逮捕 人犯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 行监督。当年就接受公安提请逮捕的案件539起,其中批准逮捕169起,需补 充材料的41起,不批准的28起,呈报上一级的301起。 另外,建议法院改判7案7人。 1956年和1957年两年的刑事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两年来共受理公安 提请逮捕的案件1257起,批准逮捕978起(包括补充材料后义批准的);共受 理公安起诉的案件640件,决定起诉570件(包括补充材料又起诉的),而且 冤假错案极少出现。 另外还积极参与了出庭公诉。从1957年4月全部担负起诉案件的出庭工作, 仅8个月就出庭168次70案。 1958年至1960年,检察工作受到“左”的影响——工作只抢个“快”字, 口号是:“一长顶三长,一员顶三员,一杆子插到底;大案不过三(天), 小案不过天”,公、检、法失去相互制约监督的作用,审查材料粗糙。特别 是起诉案件,1960年大部分没有审查,出庭工作也属于形式。当时是公、检、 法共同办案,三家之“长”定案,党委批准;其间批捕起诉了大量刑事案件, 仅1958年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的1343人,三年共受理审查了批捕案件3862人, 报请分院批准逮捕了2085名;受理审查了起诉案件2423人,决定起诉2377人。 造成一批冤假错案。 1961年批判与纠正了过去的不正确做法,恢复了“个人阅卷,集体研究, 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的制度;又制订了“一案一回头,一月一复查,一 季一总结”以及“多查少退”和“起诉前提审被告”的办案制度,检察工作 逐步走向正轨。1962年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件133起,比1959年的1107件下 降96%,经审查确定上呈分院73人(包括补充材料后又上呈的14人),占受理 数的44.6%, 分院实批捕64人,是年受理起诉案件93起,比1959的607起下降 83%,经审查起诉84人(包括补充材料后又起诉的8起)。 1964年至1965年社会形势安定,各种刑事案件明显下降,1964年上半年仅 批捕人犯29名,比1963年的同期下降2.8倍。1965年共受理公安呈请批捕98人, 经审查呈分院批捕57人,分院实批捕34人。 “文革”中,检察机构同公安、法院合为一体。 1978年7月重建检察院,当年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件35起36人。其中批 捕15起16人,不批3起,退补材料3起,上呈待批4起,受理起诉案18起,起诉 法院的12起12人。 1980年起,刑事案件出现上升趋势。1982年批捕118起,1983年1~7月份 批捕112起。为使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从1983年8月,执行中央提出的从重从 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狠狠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使社会治安有了根本好转,1985年仅接受公安移送批捕7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