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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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菏泽设有审检厅,刑事检察较正规。当时,国民党的《审检
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规定,审检厅在接受案件后,立即进行起诉。以
后又规定,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有上诉之权;对于驳回自述或上诉案
件有干涉余地。
抗日和解放战争期间,国共两党的刑事检察均处于停顿状态。
1950年至1954年,检察机构不健全,加之人员少,故刑事检察基本上没
开展工作。
自1955年起,刑事检察走向正规,有了审批公诉权。即对公安提请逮捕
人犯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
行监督。当年就接受公安提请逮捕的案件539起,其中批准逮捕169起,需补
充材料的41起,不批准的28起,呈报上一级的301起。
另外,建议法院改判7案7人。
1956年和1957年两年的刑事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两年来共受理公安
提请逮捕的案件1257起,批准逮捕978起(包括补充材料后义批准的);共受
理公安起诉的案件640件,决定起诉570件(包括补充材料又起诉的),而且
冤假错案极少出现。
另外还积极参与了出庭公诉。从1957年4月全部担负起诉案件的出庭工作,
仅8个月就出庭168次70案。
1958年至1960年,检察工作受到“左”的影响——工作只抢个“快”字,
口号是:“一长顶三长,一员顶三员,一杆子插到底;大案不过三(天),
小案不过天”,公、检、法失去相互制约监督的作用,审查材料粗糙。特别
是起诉案件,1960年大部分没有审查,出庭工作也属于形式。当时是公、检、
法共同办案,三家之“长”定案,党委批准;其间批捕起诉了大量刑事案件,
仅1958年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的1343人,三年共受理审查了批捕案件3862人,
报请分院批准逮捕了2085名;受理审查了起诉案件2423人,决定起诉2377人。
造成一批冤假错案。
1961年批判与纠正了过去的不正确做法,恢复了“个人阅卷,集体研究,
检察长审查,党委批准”的制度;又制订了“一案一回头,一月一复查,一
季一总结”以及“多查少退”和“起诉前提审被告”的办案制度,检察工作
逐步走向正轨。1962年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件133起,比1959年的1107件下
降96%,经审查确定上呈分院73人(包括补充材料后又上呈的14人),占受理
数的44.6%, 分院实批捕64人,是年受理起诉案件93起,比1959的607起下降
83%,经审查起诉84人(包括补充材料后又起诉的8起)。
1964年至1965年社会形势安定,各种刑事案件明显下降,1964年上半年仅
批捕人犯29名,比1963年的同期下降2.8倍。1965年共受理公安呈请批捕98人,
经审查呈分院批捕57人,分院实批捕34人。
“文革”中,检察机构同公安、法院合为一体。
1978年7月重建检察院,当年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件35起36人。其中批
捕15起16人,不批3起,退补材料3起,上呈待批4起,受理起诉案18起,起诉
法院的12起12人。
1980年起,刑事案件出现上升趋势。1982年批捕118起,1983年1~7月份
批捕112起。为使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从1983年8月,执行中央提出的从重从
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狠狠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使社会治安有了根本好转,1985年仅接受公安移送批捕7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