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 重要法令、条例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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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菏泽县革命委员会文件
菏革发(1979) 22号
菏泽县革命委员会关于对违犯城市建设、交通、卫生、市场管理处理的
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共安全,进一步加强
城市管理,维护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
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动、非机动车和行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
1.车辆不整洁,牌照号码不清晰,驾驶员在行驶中吸烟、饮食、谈话,
在城内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及非机动车辆不靠右边行驶、不给机动车辆让路,
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据情给予罚款。
2.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争道行驶、逆行,自行车拖带地排车,骑车
双手离把、撑伞、互相追逐、扶肩并行、截头猛拐、曲线竞驶、一人乘骑两
辆,酗酒后骑车、拉车、并车行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无牌照的予以扣车一
至五天,每天交看车费一元或罚款一至五元。
3.城内东方红大街严禁骑自行车带人,对攀扶或追逐机动车辆,有意
拐别他人,骑飞车、连车拖拽、跳跃滑行者,扣留车辆或罚款一至五元。
4.车辆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抢信号,或遇有停止信号
不按规定依次停车,超车争道,及畜力车通过路口不下车牵引牲畜和不按规
定停车的罚款一至五元。
5.货车、拖拉机、畜力车,不经允许不准在东方红大街行驶、停车、
装卸货物、需行驶、装卸货物者,必须到交通队办理手续,按规定时间行驶、
装卸,违犯者扣留证照或车辆,并罚款一至五元。
6.车辆的指示装置不全或失效的,须就地修复,方准行驶,违犯规定
教育不改罚款五至十元。
7.违章拖拉、停放、装卸货物、超速行驶,强行超越车辆的,罚款五
至十元。
8.无证驾驶,证照不全,不符,酒后开车的,罚款十至二十元。
9.驾驶室超员、客货混装、拖拉机带人的,扣留驾驶执照,或每人罚
款一至五元。
10.车辆无牌照或不按规定悬捧牌照,后马槽无号码,货车挂车无刹车、
尾灯装置,夜间行驶无灯光的,扣留车辆或罚款十至二十元。
11.行人不按规定行走、横排并行,追逐打闹、聚众围观,打牌、下棋、
学骑自行车、追车、爬车、拦车、抛物打车,扰乱交通秩序的,予以批评警
告,教育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
12.无牌照地排车、三轮车,不准在城内私拉乱运,违犯者,批评教育,
并酌情给予罚款。
13.发生交通事故后,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现场,违章不听劝阻,无理
取闹、争吵、殴打他人及随意扣车扣人的,予以吊扣驾驶证,扣留车辆,行
使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城市土地均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占用、买卖、出
租和典当。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大修、拆除等各项建设工
程,以及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挖掘道路,砍伐树木,拆迁房屋和其他设施
等,均需报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违章论处。任
何单位和个人凡临街建筑,越过规划控制线,影响市容、公共卫生、交通安
全,而准备逐步拆除和搬移者,不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大修。若要拆建必
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退至规划控制线,按照规划位置施工。凡未办理
施工执照和不按城市规划建设的工程.均为违章工程,发觉后应立即停建,
或无偿拆除。如拒不执行,城建管理部门有权代为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本规定之前沿街两旁已形成的违章房屋、棚厦、
锅灶都必须在五月十五日前自行拆除,否则无偿强制拆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违章建筑、施工作业、堆放原材物料、
搭设棚厦、建房打墙或设围墙。违犯者,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清除的,予
以没收,并分别情况给予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二十元的罚款。
由城建局统一管理的公房,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强占或转租
转让。违犯者限期搬出,并罚款十至二十元。经批准住用公房者,必须按规
定交纳房租费,逾期不交,由所在单位负责扣交。
四、凡破坏城市建设、公共卫生和交通设施的,除按原价赔偿三倍外,
并根据情节实行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法惩办,不准在城墙、大堤、路旁、
沟内等公共地方挖土,违犯者扣留工具和车辆,并罚款五至十元。
五、 城市道路(包括新规划路) 、街道、广场、城墙、防洪堤、坑塘
(包括水产)、渠道、苗圃、公园、果园等绿化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均为
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肆意侵占,严禁乱剪乱伐滥砍,严禁摇晃、
折枝、打叶、采花、摘果、剥皮、刻划、订钉、拴牲口、利用树身作业、搭
棚筹。如在街旁毁一棵树,除要保栽保活三棵外,并罚款十至二十元。毁掉
成材树木者,加倍处罚、城内坑塘不准随意填垫、对鱼及其他水产,要加强
看管,如有私自偷鱼、挖藕、破坏水产者,要没收工具,并按其数量多少酌
情罚款。
六、禁止在街道公路上打场、晒稂、积肥、堆料,违犯者罚款五至十元。
对乱倒污水、垃圾、搭晒东西、乱扔废纸、瓜果皮核、随地大小便者,给予
批评教育,令其打扫干净,违抗者酌情给予罚款。
七、影剧院、汽车站、医院门诊、百货大楼等公共场所,要经常保持卫
生清洁,影剧院内禁止吸烟。对沿街宣传栏(牌)、画廊、橱窗、商店门口
等设施要定期油饰,残墙断壁要及时整修,自行车看车处,要在指定地点存
放,不准影响交通,不准私自设点或扩大规定范围。
八、国营、集体和个人销售物品,一律按指定地点经营,并经常打扫,
保持周围场地干净,对未经批准任意摆摊设点,沿街叫卖,不收存瓜果皮核、
冰糕纸、废物或用废纸包装食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
的罚款二至五元或停业检查。
九、东方红和解放大街一律禁止设摊营业,各饭店、门市不得移出门外
营业,如本单位领导批准到街头营业,给予批准者二十元的罚款。自行在街
道营业的,罚款十元。经处罚不改的,没收其物料。
十、城内职工居民饲养的家畜、家禽,要一律实行圈养,对散放家畜、
家禽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罚款二至十元,或予以没收。在街道上
轧死的家畜、家禽一律不予赔偿。
十一、城镇街道上的公共厕所及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城市
居民的粪便垃圾,肥管所要做到日产日清日封,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清洁,
运输工具整洁不漏,如有违犯,除追查责任外,并根据情况进行罚款,未经
批准的私设厕所和粪场,要限期拆除,经教育不改者,由肥管单位拆除或予
以没收,对偷盗粪便或利用粪肥乱搞协作关系私自买卖者,没收其工具,粪
便按高于原价一倍赔偿外,并酌情罚款。
十二、运输易流、易散物体的车辆,应包藏严密,按指定路线行驶,对
于不采取措施沿街散漏的沙石、水泥、纸屑、秸草、粪便等不洁之物,以及
畜力车进入城内不带粪兜,沿街喂牲口,要令其清扫干净,对不听劝阻者,
扣留证件、车辆,或罚款二至十元。
十三、饮食、食品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五四制”,严禁出售霉烂变质的
肉、蛋、水产、果品、蔬菜及不合格的糕点、冷食等副食品,违者通报批评
教育,教育不改者,由有关部门令其停止营业,限期改进。停业期间职工的
工资发百分之七十,领导发百分之五十,并分别给予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二
十元的罚款。
十四、对现有排放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必须积
极而有计划的治理,对城镇污染严重的工业“三废“项目,要限期改进,过
期不改者,由有关部门令其停产。
十五、任何人不准到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妨碍正
常的工作和生产。如有发生,经劝阻不听,对其酌情罚款,情节严重的,要
给予警告或拘留处分。
十六、对违犯以上规定,而又不服从教育处理,态度恶劣、谩骂、殴打
他人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严处罚。对蓄意破坏扰乱城市建设及城市交通、
卫生、市场管理的阶级敌人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办。
本规定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一九七九年五月七日
二、菏泽市人民政府文件
菏发(1983)6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了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高一胎率,压低多胎率,有效地控制
人口增长,现根据中央(82)11号文件和省政府(80) 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
况,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晚婚、晚育者延长婚假、产假,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
上结婚,延长婚假十至十五天;女二十五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延长产假
到100天,工资奖金照发。
二、对有生育条件,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
实行优待,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从小学到高
中免收学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干部、职工
者,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伍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平均分担;安排住房时优先
安排独生子女户。在农村,发保健费有困难的大队,可多分给一份责任田,
或从提留中解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宅基地、家庭副业;优先供应生
产资料等短缺物资;社队企业用工时,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
三、对于照顾二胎生育问题,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七条”执行。凡需
要照顾生二胎的,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所在单位写出报告,主管单位审
查,报市批准。
四、对超计划生育者,坚决给予制裁。八〇年四月以前超计划生育三胎
以上(含三胎)的按中发(78) 69号文件规定执行;八〇年四月一日以来超计
划生育二胎以上者,农村的一律按规定交超生费,不分给责任田,已分给的
要坚决抽回。市、社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计划外超生的,仍按原规定
处理;自本文下达之日起,超计划生育者,要一次性罚款三百至五百元。超
生费可一次收清,也可分期征收。安户口时必须持有绝育证。干部、职工超
生二胎的(不论是死是活),都要给予行政降两级处分;是双职工的,双方
各降两级;是党员、团员的,要分别报请市委、团市委,给予处分。超生二
胎及三胎以上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不准抱养,而抱养或超生送人的,按
超生办法处理。超计划生育者的结扎费用一律由个人负责,该做手术不做者,
酌情给予经济罚款。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措施而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流、引产
费用一律由个人负担。
五、对隐瞒漏报,开假证明,破坏、对抗计划生育的,坚决予胜制裁。
隐瞒一个结扎对象罚款伍拾元,漏报一个超生对象罚款一百元,农村由大队
党支部成员分摊。对于开假手术证、搞假结扎、偷取节育环的,罚款一百元。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直至开除公职等处分。对打击、陷害、辱骂计
划生育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的,要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要绳之
以法。
六、实行对单位奖惩制度,年终凡达到“三无”(无多胎生育、无计划
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的大队和市直基层单位、公社和市直主管部门要予
以适当奖励。超计划生育的所在车间、班组、科室全体人员不准发季度奖和
年终奖;对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给予一次性罚款,扣发当月工资的10%到20%。
七、对五保户和城市无子女的退休干部、职工要给予照顾。公社要办好
敬老院,有条件的大队也要办敬老院。条件差、暂时不能办敬老院的公社、
大队,要切实做好对五保户的照顾,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社员群
众,对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还要固定专人赡养,对无子女的干部、
职工,在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给。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干部、职工,退
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按原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不再增加)。只有女孩的
职工,其女儿、女婿一人(限制在三十周岁以内)可享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
职工顶替权利;双方父母也可享受直系亲属劳保待遇。在农村,提倡男到女
家落户,并要保证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享受与本村社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人不得刁难和歧视。
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具体规定。对过去违犯计
划生育,已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仍然有效。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六日
三、菏泽市人民政府文件
菏政发(1985) 10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搞好我市城市
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计划用地,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严格按照《条例》的要
求办事,要节约每一寸土地,合理安排国家建设用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劣
地和空地,不用或少用耕地。坚决杜绝少用多征、晚用早征或征而不用等浪
费土地的现象,建筑布局要紧凑合理,提倡建楼房,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征用土地的办法。
市成立城市规划区土地统征办公室,负责统一征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
建设用地和划拨土地,统筹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生活。城区各办事处和
郊区办事处的有关乡政府,都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抓好建设征地工作。
凡需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征地单位,必须将用地计划一式三份报送
市规划区土地统征办公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统征办公室组织有关部
门,根据城市规划,按照建设性质及用途进行选址、定点,然后再结合有关
办事处或多人民政府,适当征求被征地村队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征
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并召集有关单位正式签订协议,最后按规定渠道上报
审批。
三、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征用、划拨土地在三亩(不含),以下
者,由市“征地领导小组”批准;三亩(含)以上者,按《条例》的有关规
定办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征地费用的有关规定。
l.征用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五倍(年
产值指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现行价格计算);征用菜地、园地、
鱼塘、藕塘等经济收益较高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所征土地年产值的六倍,其
中,征用郊区商品蔬菜基地,每亩另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八千元,由土地
管理部门掌握。
2.征用耕地一般应在农作物收获以后使用,如因工程急需又没清除耕
地上的农作物时,可根据衣作物的长势,给予相当于当季作物产值的补偿费。
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尽量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
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成材和半成材树,可由征地单位按高于国家木材
牌价给予作价补偿(半成材树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成材树不超过一倍),作
价补偿后的树木归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不愿作价补偿的,允许自己采伐。
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水池等附着物,可由征地单位给予折价补偿,
也可征得被征地单位的同意后,给予建造同等质最的附着物。
3.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用耕地(包括菜地、园地、鱼塘)的单位每
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次征地前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需
要安置的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每一农业人口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同征地数
量折算,对人均占有耕地较少的单位,按亩计算的安置补助可以超过其年产
量的3倍,但一般不得超过十倍,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
标准,尚不能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
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
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4.征用土地所需的各种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由各用地单位按规定
拨给市统征办公室,由办公室向被征地单位交付,同时,征地单位按征地费
用总额的2%,向市统征办公室缴纳土地管理费,用于土地资源开发、土地管
理等费用的开支。
5.根据鲁政发(84) 153号文件规定,凡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征用或
划拨土地上进行建设,建设地段有基础设旅可供利用或者能够同步建设基础
设施的,要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收费标准按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控制在十至十五元。此款由市统征办公室代收,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对确
有困难的,可酌情减收;对外地来本市投资建没者,予以优惠。
凡没有基础设施可供利用,又不能同步建设的,不收配套补助费。
6.国家征用耕地后,要相应减免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因被征地而造
成口粮困难的,应在统销粮中解决。农民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后,由村民委
员会给予重新调整土地或做其他安排。
7.征地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放场、运输通路和其
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
单位向市统征办公室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使用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被
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所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
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被用地单位或按恢复工作量向被用地单位支付费用。
五、坚决制止征用土地中的一切违章行为和不正之风。
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条例》,服从市统征办公室的
管理,对双方在征地方面的争议,市统征办公室有权裁决。
各单位和广大群众一定要支持和服从国家建设,对国家建设征地不得拒
征、拒拨或故意拖延,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高价或提出额外
要求,建设用地单位也不得超出《条例》规定,暗地许愿,对拒征、拒拨、
无理取闹、敲竹扛或暗地许愿的,要批评教育,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视
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市土地统征办公室要会同建设用地单位按《条例》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和
群众安置工作,积极扶持被征地单位的工副业生产,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
益。
办事处、乡、镇、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建设用地,也要严格执行《条例》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准乱占乱建,对私自租、借、占用和变相买卖土地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罚,直到依法惩处。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四、菏泽市人民政府文件
菏政发(1985) 11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殡葬改革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移风易俗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破千年旧
俗,树一代新风的大事。遵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市政府决定在
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殡葬改革,为此,特就有关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废除土葬旧俗,城乡死了人,一律实行火葬,严禁用棺木土葬封坟
的旧习俗。死者遗体火化后,一般提倡不留骨灰;丧主愿留骨灰者,要统一
存放在单位修建的骨灰室里。
二、改革发丧进葬旧俗。死者所在单位可召开追悼会,实事求是的讲明
死者生前事迹;亲属可戴黑纱,可献花圈,以寄托哀思,表达敬意,不准发
大丧、送大殡、大肆铺张。坚决取缔披麻戴孝、摆供祭灵、烧香磕头等封建
迷信活动。
三、取缔各种名目的。礼丧客”。一切丧葬事宜均由所在单位的殡葬改
革组织负责料理和主持, 其他人不得乱加干涉。 坚决废除由家族长或其他
“礼丧客”主丧的旧习俗。
四、严禁生产、经销和租赁棺材、纸罩、孝服等一切旧葬用品;对现有
的旧葬用品,要销毁或改作他用,不准继续用以办丧事。
五、抓紧平坟。现有的坟头,在本规定下达后要全部平掉。散葬的革命
烈士,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统一起出,火化后送交市革命烈士陵园存放。
六、严明纪律。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要对丧主或唆使者给予经济制裁,
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土葬尸体者,由丧主起尸火化,并罚教一百至二百
元;用棺木埋葬骨灰者,丧主起出统一存放,并罚款五十至一百元;沿用任
何形式的旧习俗者,罚款一百至二百元;生产、经销、保存、租赁旧葬用品
者,由工商部门没收或销毁,并按不同种类分别罚款百元以上;对保留、重
筑坟头者,除由坟主限期铲除外,每个罚款五十元。对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处
罚者,要适当加重处理;对个别肆意取闹、情节严重者,由政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七、发挥各级骨干的带头作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干部,职工
(包括退、离休人员),要带头遵守新葬制度。其亲属死后不执行新葬规定
的,除按第六条规定加倍罚款外,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党(团)纪和政纪处
分;国家干部、职工本人死后其家属不执行新葬规定者,除接第六条规定处
罚外,并由主管部门取消其殡葬及遗属补助费。
八、广泛宣传,大造舆论。各级都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殡
葬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新葬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揭露旧葬的落后性
和危害性,力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并逐步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实
行殡葬改革。乡(镇)、村在制订“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时,要把殡
葬改革作为重要内容,定出几条共同遵守,互相监督。
九、加强领导。各级领导都要把殡葬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
部署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市直各级领导单位和各
乡、镇、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都要建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单位
的实际情况,采取“小立法”形式,制定出具体规定和意见;同时注意解决
好一切实际问题(如统一修建骨灰室等),为实行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以促进殡葬改革的全面推行,尽早做到全市“不见棺材坟头,不见披麻戴孝,
不见烧香磕头,不见摆供祭灵,不见收礼待客”。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