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公民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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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的公民选举,始于1912年(民国元年),以临时参议会、议事会的
产生为开端,1947年元月(民国35年)国民党菏泽县政府成立参议会,便初
步形成制度。建国后,又经历了民主协商推荐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普
选和直接选举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两个阶段,公民选举的制度逐步得
到完善。
一、选举方法
清末民初所进行的省、县议员及“国大”代表的选举,局限性很大,多
是少数人强奸民意的选举或贿选。建国前,战争频繁,人民政权四处流动,
无法进行民主选举,政府的领导人均实行委任制。
“菏泽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民主协商、推选和邀请相结合
的方式。代表中一部分是各界人民选民会选举的,一部分是由民主党派、人
民团体、职业团体、部队等推选的,还有一部分则是政府和各方面协商邀请
的。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66年以前,实行间接等额选举,县人
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
额与当选名额相等,1980年以后,则实行直接差额选举。由全县选民直接选
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而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当选代表人数留有差额, 如
1981年第九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选民民主确定代表候选人708名,应选
代表420人,比应选名额多288名,超出68.5%。
二、代表资格
清末民初的选民资格是:①没有文化程度的人不得为选民;②没有相当
资产的人不得为选民;③没有在当地3年至5年居住的人,不得为选民。
建国后,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为:凡是反对国民党反动派、
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岁之公民,除患精神
病者及褫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能当选为代表。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为:凡居住本县境内年满18岁之公民,不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
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患有精神病者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选举程序
第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工作计划,1953年的选举,县和县
以下均建立了选举委员会。县选举委员会经专署审批由党、政、军、工会、
青年、妇女、民政、商业、文教、卫生、爱国人上等方面的代表13人组成。
乡镇选举委员会人员经县审批,由5到9人组成。第二,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做好选民登记,县选举委员会统一训练区乡干部和登记技术员,进行技术指
导,采取固定登记站与流动登记站的方法,做到人口调查清,选民登记清;
然后认真做好选民资格审查、选民登记评议和公布。第三、划分选区与选民
小组, 讨论选举代表, 选区的划分,按选民居住情况,以行政村或自然村
(大队)联片划为一个选区;个别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大队)单独设选区;
城镇以街道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设选区;县属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
按系统设选区。选区划定后,代表的产生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先自下而上地
酝酿提名,并自上而下地征求意见,协商确定候选人,最后由各选区采取无
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第四、召开人民代表会。在各项工作完成后,先召开
各乡(镇、公社)人民代表大会,后召开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