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日伪菏泽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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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7月日伪县政府成立,共存在6年零46天,下设民政、建设、教育、
财政4个科,1个警察局,1个保安队。伪政府一成立,就组织“物资代办处”,
代办范围包括车辆、柴草、民夫以及其他生活用品,其中的车辆、牲畜、民
夫都是长期准备,以备日本人临时出发应用,确定长期候差的车辆、牲畜、
人夫可以通过金钱贿赂,提前放回。如无钱贿赂则长期不得更换。日伪的苛
捐杂税上自伪县政府,下自保长、街长都可自由加捐加派,一个小征收员,
一年即可买地百余亩,置房10余间,因逼粮逼款,使城东北张集一家三口自
杀丧命,该村村长因无法应付也被迫自尽。
强迫劳役,是日伪政权欺压群众的另一残酷手段,如城市修城墙,乡村
建碉堡、挖封锁沟,都动用大批民力常年服役,迄无了时,城墙,本已拆除,
在敌伪政权建立后,为防止人民的反抗,又重新修筑,动用群众数万人,日
夜催工,不让休息,稍有疲怠,即遭毒打或罚跪、顶砖。
日军统治下的菏泽城公开设有官膏店、土膏店、老海馆、娼妓所,当时
的官膏总局设在大隅首,汉奸郭二门塾任局长,下设4个分局。
日伪县政府第一任县长:冉辑五
第二任县长;林 茂
第三任县长;李 凯
第四任县长:袁旭斋
第五任县长:陈华亭
四、菏泽市境内各抗日县政府
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党在鲁西南地区积极开展抗日救国活动,深入敌
后,发动群众,开辟根据地,建立革命政权。于是,抗日县政权在本市边境
地区相继建立,1941年3月上旬,在菏泽与定陶、曹县交界处,以安陵集为中
心,建立了“菏泽抗日县政府”,宋励华任县长。政府下设民政科、财政科、
公安局。1942年增设工商科、司法科和银行。是年9月在菏泽西北高庄、圈头
一带建立了“南华抗日县政府”,林菁华任县长。政府下设民政科、财政科、
教育科、司法科、公安局、工商局、交通科。1943年l1月在市北部与鄄城县
交界处,建立“临泽抗日县政府”,鞠华任县长。政府下设民政科、财政科、
教育科、司法科、工商科、邮电交通科、公安局、银行。1944年12月,将临
泽县东部划出,建立“郓巨抗日县政府”,金易任县长。
五、菏泽市境内各民主县政府
抗日战争胜利后,菏泽抗日县政府改名菏泽民主县政府,海燕任县长。
政府下设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司法科、工商科、公安局、银行。1946
年1月28日,在城内及郊区建菏泽市,赵效三任市长。市政府设公安局、民政
科、财务科。1946年10月,国民党北犯,重占菏泽城。市党政军机关主动撤
离菏泽城,转移到黄河以北活动。是年11月27日,冀鲁豫行署决定撤销菏泽
市。此时期,南华抗日县政府、临泽抗日县政府相继改为民主县政府。政府
下设机构、人员配备与菏泽县大致相同。1948年9月30日,菏泽全境解放。为
适应当时形势需要,菏泽县政府实行了精兵简政,将原来的组织机构6个科
缩减为民政、司法、财政、教育4个科。1948午11月,冀鲁豫行署决定由五专
署之菏泽、南华和二专署之临泽各一部分组建为菏泽县,驻地菏泽城,马达
任县长,杨诚任副县长。政府设保卫队、公安局、工商科和司法科。原五专
署之菏泽县改为安陵县,县政府驻今菏泽市西南安陵集,张成斋任县长。下
设财政科、行政科、公安局。1949年8月平原省建立,安陵、南华、郓巨三县
撤销,恢复原建置,统称菏泽县,朱先舟任县长。
六、菏泽市(县)人民政府
菏泽县人民政府: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菏泽民主县政府改名为
菏泽县人民政府,隶属平原省。县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2人、秘书1人,下
设办公室(1949年至1956年4月是秘书负责制,1956年4月后改为主任负责制)、
公安局、民政科、税务局、工商科、交通科、司法科(1950年4月改为人民法
院)、仓库(1950年11月改为粮食局)、供销社联合社、农业科(1950年4月改为
建设科)、卫生科、文教科、财政科,1950年6月增设检察署。1952年12月平
原省撤销,菏泽县改属山东省,增设了治黄科、人民监察委员会、职工消费
合作社等部门。
菏泽县人民委员会:1955年12月,在菏泽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上,宣布撤销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了菏泽县人民委员会,
由县长1人、副县长2人和17名委员组成,又相继增设了人事科、统计科(1955
年2月并入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县支行、手工业联社。是年上半
年将检察署改为检察院,9月撤销人民监察委员会,以后机关屡有裁并和增
设,名称亦多有变更。
菏泽县人民委员会1966年机构设置:办公室、民政局、人事监察局、财
政局、公安局、税务局、统计局、商业局、粮食局、物价委员会、卫生局、
财贸办公室、文教局、水建指挥部、广播站、体委、农林局、中国人民银行
菏泽县支行、城建局、多种经营办公室、工业交通局、计划委员会、第一轻
工业局、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
菏泽县革命委员会:1967年元月25日,在上海“一月风暴”的影响下,
菏泽县一部分群众组织夺取县委、县人委的大权,党政机构陷入瘫痪状态。
4月2日成立了由群众组织代表、驻军代表、机关干部代表组成的“三结合”
革命委员会。1968年3月9日,进行改组。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常委12人、
委员23人。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掌握党、政、财、文一切权力。
菏泽县革命委员会1980年机构设置:办公室、水产局、卫生局、供销联
合社、人事局、防空办公室、文化局、水建指挥部、公安局、县人民银行、
教育局、公社工业局、劳动局、县农业银行、体委,计划委员会、民政局、
县建设银行、畜牧局、农业机械管理局、财税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局、多
种经营办公室、商业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农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粮食
局、对外贸易局、物资局、第一轻工业局、交通局、第二轻工业局、供电局、
城市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农林水办公
室、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司法局、环境保护办公室、工商管理局。
菏泽市(县)人民政府:1981年元月9日,菏泽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一次会议,将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由县长1人,副县
长6人组成,分别主持所属各项行政事务;重大事项,则通过县长办公会讨
论决定。1983年10月菏泽县改为菏泽市。同年11月,市委、市政府实行机构
改革,政府工作部门由原来的60多个改为34个,比局低半格的单位划归市直
有关部门领导,不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1985年底、市人民政府设市长1
人、副市长5人、政府职能部门(包括上级直属机关和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
企事业行政性领导的单位)58个。
七、基层机构
明朝时期按百户为里,县辖户、里两级行政机构。明朝正统年间编户为
74里。清末县以下分69都,后来改为72里。民国初年,县以下分5大乡,乡以
下分为21个区,区分别管理68里,乡设乡长,区设区长,里有里长。1928年
取消里制,撤大乡改小乡,县辖21个区改为10个区,分辖9个镇194个乡,分
别设有区长、 镇长、乡长。1932年实验县开始,并乡撤区,将10个大区改为
21个乡,取消区制,代以乡农学校。乡农学校(直接代替了乡长的权力)下
设“村理事”,管理几个村的行政上作。各村设有村长,掌握村的行政事务。
1938年初至1939年7月,乡设乡政府,下分保、甲、闾。1939年7月至1945年10
月,日伪菏泽县公署,将乡改称区。这时期本市边境4县的民主政权相继建
立,县下设区,区设区公所,由区长、副区长、抗联主任、民政、财政、武
装助理员等组成。 1946年9月至1948年9月, 国民党县政府在城内设立4个镇
(后合为1个镇),在城外设立5个区,各区以下分21个乡(镇)。各区、乡
(镇)设区长、乡(镇)长;乡以下编成保甲。一街或一村编成一保,设保
长、副保长;10户为1甲,设有甲长。
建国后,菏泽县仍以区为基层政权,人员配备基本与建国前相同。1952
年8月,将区以下的行政村改为乡,建立乡人民政府。全县共190个乡。1958
年1月至8月,撤区并乡,全县辖29个乡、1个城关镇。乡政府分别配正副乡长、
文书、财经员、民兵队长各1人,勤杂若干人。
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县辖11个人
民公社、1个城关镇,公社设有社长、副社长、文书、事务会计、公安特派
员和工交、财政、民政、农林水、武装、文卫等助理员。公社内设办公室,
配主任、副主任各1人,公社以下由各村或自然村组建生产大队,大队由大
队长、副大队长、会计、民兵连长等人员组成。大队下辖若干生产小队。后
人民公社设管理委员会,社长、副社长改称为主任、副主任。“文革”期间,
公社管理委员会被革命委员会取代。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
组成,1981年1月,公社革命委员会复称管理委员会。其人员配备基本未变。
1983年11月改社建乡,撤销公社管理委员会建立乡(镇)政府。全市划分为6
个农村办事处,辖11个镇21个乡;城区设5个城区办事处、6个农村办事处,
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办公室主任、武装部部长组成。乡、镇、城区办事
处,分别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主任、副主任。各乡、镇(办事
处)还建立了“经济联社”(与乡镇同级的企业机构),配社长、副社长。
1984年2月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