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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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 建国前,菏泽公房有祠堂、庙宇、学校、衙门、教堂、医院等各种公共建筑,面积共2.5万平方米。建国后,菏泽县人民政府依法没收城内官僚、恶霸地主、土豪劣绅的房产,承接了上述公房,由菏泽县城关镇建设股管理。共借给全民性企事业单位房屋1.9595万间,租赁给工厂、街道、商店、居民160间。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公共建筑不断增加,1985年全市有公房240. 7089万平方米。
私房 1966年根据国发(64)21号文件精神,菏泽对111户、859间、1.3万平方米的私有房产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起点是:出身成份低的出租房产在100平方米以上,成份高的在50平方米以上的均由国家经营。改造后,付给房产原房租20%~40%作固定租金。1985年,又进行了复审落实,清查退还了57户313间4127平方米的私房。1968年被遣送下乡的68户250间房屋的私人财产,原由房管所全部接管,1980年也全部清退给原主。1985年普查城内
共有私房115.8349万平方米。
房产祖赁 建国前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同中人作证即可。租金结算以钱或粮折算或以修缮折抵等形式。1950年至1964年,房屋租赁由主客双方在规定原则内协议订立契约,租金根据房屋的座落及质量而定。至于公房,凡户口在本城的居民均可租赁。租房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由所在单位与房管部门联系,待批准后,办理公房住用证方可居住。1965年,公房开始划分等级,按平方米计算收租金。机关单位用公房,租金标准是:楼房,每平方米
分0. 15元、0.12元、0. 09元三等;平房,每平方米分0.12元、0.10元、0.08元三等。机关职工宿舍和县人委管理的职工、市民,做宿舍用的公房,租金标准:楼房,每平方米分0. 10元、0.08无、0.06元三等;平房,每平方米分0. 08元、0.06元、0.05元三等。
房产交易 建国前,房产买卖均由私人自由交易,双方办理契约,地方盖章,到县政府换取官约——正式文书。1950年至1965年,房产交易,由中人作证,买卖双方协商,进行自由交易。1965年房产部门成立后规定:买方需要有正当的资金来源,卖方须无四邻宅基纠纷,经街道负责人及所在办事处同意,签字盖章后到房产部门签证,办理买卖手续,房管部门收取4%的交易费,房权证方可生效,
1982年12月菏泽市成立商品房经营公司,着手建商品房,征地31亩。至1985年共建房1.45万平方米,其中夹斜路商场面积9500平方米。出售价格标准是按建房总造价加6%的管理费、10%的建筑税、5%的销售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