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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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城区内各种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县政府建设科和城关镇建设股负责。先由民政部门审批土地,然后城关镇建设股定点放线,审核设计图纸和发放施工执照。设立城建局后,各种施工管理由城建局和计划委员会承担。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由地、市两级建委施工科和施工股审批开工报告,城建局审查发放施工执照,否则无偿拆除,按总造价1%罚款。如图纸和建筑位置有更变,则重新审批。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决定城区建筑物要向高层发展,宽4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低于4层;宽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低于3层。
有三废污染的建设项目,除按规划选址外,必须落实治理措施;在生活区内的污染项目,要逐步迁出。
建筑竣工后,由地、市两级建委的质量监督站和甲、乙双方检查验收合格后,对临时谩施要迅速清除,竣工图纸和验收记录报城建局技术资料室存档。
沿街建筑物不得超过规划的控制线,旧城区座落在控制线内的建筑物,翻新时应退出控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