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城区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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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前,城内土地私有,城墙、大堤、护城河、庙宇祠堂占地属公有。合作化以后,废除土地私有制,土地统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凡被征用的土地归国有,备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无转让、交换、买卖权,城区内所有土地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
菏泽市征用土地的日常工作一直由县民政部门办理手续,至70年代以后改由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城区内征地,由城建部门监督审核。征用土地,先由征用土地单位写出申请报告,说明征地用途(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征用数量、投资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政府审批,经研究同意后,再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共同达成协议,由城建局按城市规划要求定点,将形成的文件及被征用土地的测绘图纸等内容一并送土地统征办公室办理手续,然后由公证处
公证。
至于土地价格,建国前自由交易,双方协商,同中人证明,立契文书,谓“白契”,如经政府盖公章谓“红契”。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保证被征用者的利益,菏泽市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为3年平均产量的5倍,安置费为3倍。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又提出征地的“三一”要求——最高价格不超过一万元,征地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施工时间不超过一年。但据调查,1985年每亩土地各种补偿费总和已超过了一万元,有的高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