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税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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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田赋、 丁赋称为正税,其他工商税称为杂税。据清光绪十一年
《菏泽县志》记载;杂税五宗——税银、税契银、牛驴抽税银、杂税银、当
税银。至清朝末年,“摊丁入亩”,田赋、丁赋合称“地丁”。
民国初期的税种与清末基本相同。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除地丁外,
工商税分国税、省税和县设附捐。国税有烟税、酒税、烟牌照税、酒牌照税、
营业税、印花税、省税有牙税、牲畜税、屠宰税、油税。县设附捐有契纸附
捐、集行公益捐、会捐等。1941年,抗日县政府的税收种类有农业税、货物
税(包括烟、酒、糖、植物油、皮革、迷信品、化妆品等)、营业税、所得
税、牲畜交易税、进出口税(指进出抗日根据地)或过境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制、税种逐步正规和统一。1950年1月《全国
税政实施要则》颁布后,菏泽市开征的税种有农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
工商业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
税。
1953年修正税制,菏泽市开设的税种有:农业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8年全国税制改革后,本市把原来以商品为课税客体的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至1972年,本
市开设的税种为:农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工商税、屠
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后,菏泽市除农业税外,开征了工商税、工商所
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1978年停征了城市房地产税。
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实施,本市对菏泽农机厂、菏泽仪表厂、菏泽拖拉
机修造厂、菏泽汽车配件厂、菏泽柴油机厂等企业开征了增值税。第二步利
改税实施后,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
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利润调节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
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工商业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基金、事业单位奖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个人工资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