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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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后,菏泽市坚持财政监督的四项原则;
(一)服务和监督相结合。即财政部门一方面通过本身工作,支持和促
进生产,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对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给予支持和促进;
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进行抵制和反对。
(二)“防”与“堵”相结合。“防”为事前监督,“堵”为事后监督。
(三)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既要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办事,又要在国家统一原则精神指导
下,因地因时,灵活地处理一些问题,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完成财政
任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群众性的财
政纪律大检查,是财政临督的重要措施。财政纪律大检查通常是每年1次。
方式为单位自查,单位之间互查,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抽查等几
种。1958年的财政纪律大检查中,全县共查出漏拖款户356家,漏拖款3.3万
元,错纳应退款5900余元,都分别进行了处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
检查制度被破坏,财政纪律混乱。1985年进行的财政税务大检查,重点对553
个企业单位和41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查。其中,企业单位有问题的418户,
占被查户的76%,共查出偷漏税款344.7万元;行政事业单位有问题的28户,
占被查户的68%,共查出违纪金额18.8万元。
菏泽市自1983年底开始,由审计局负责财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