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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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
清末财政主要有地丁、漕米、契税、盐税、杂税等项收入。据清光绪十
一年《菏泽县志》载:光绪三十年前,全县每年实征上解银3.067万两;征
收浮银4. 9420万两,归县衙掌握使用。两项共征地丁银8. 6160万两。每年漕
米收入4887石。其他如契税、盐税、杂税等收入分别由省、县两级掌握,具
体数自无考。
民国初年,县内财政收入与清末大体相同,每两丁银折银元2.4元,全
县地丁收入为10万块大洋,到1924年奉系军阀张宗昌主鲁时,每丁银1两曾提
高到8元。漕米收入折银元2.692万元。契税、盐税、杂税收入数字无考。
抗日县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在根据地内自筹自给,随筹随用。收入项目
主要有农业税和集市零星收入。农业税以收粮、柴、草为主。至解放战争时
期,改为收入上缴,支出向上级请领,赁据报销的办法。如:从1946年8月28
日敌人对冀鲁豫边区疯狂进攻开始到该年11月底的3个月,根据地就为支援战
争供给粮食达3200余万斤。
建国后,菏泽县主要有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各税、其他收入等项财
政收入。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年至1952年)。由于长期战争创伤,社会主义
地方工业没有建立,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国民经济困难,财政收入较少。具
体数字无考。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年至1957年)。地方农业发展较快,地方国
营工业初建。财政收入主要是工商税和农业税。五年共收入675.6万元。其
中工商税收入占52. 5%,农业税收入占42.5%。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年至1962年)。地方工业有了大的发展,企
业收入有所增加。但由于1958年开始了“大跃进”,受“浮夸风”、“共产
风”、“一平二调”的影响,农业生产秩序受到严重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混
乱,特别是大炼钢铁,不计效果,不计成本,有的单位收入甚微,大部分单
税收入位收不抵支。五年共收入4950.4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占63.9%,农
业税收入占22.6%,企业收入占10.7%。
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3年至1965年) 。 经过纠正“浮夸风”、
“共产风”、“平调风”,国民经济各部分经过贯彻“调整、巩固、充实、
提高”的八字方针,企业经营管理得到大的改善,工农业生产秩序得到恢复,
生产开始回升,因此,财政收入也有所增加。三年共收入2667.7万元。其中
企业收入159.8万元,占三年总收入的6%;工商各税收入1947.3万元,占三
年总收入的73%;农业税收入520.4万元,占三年总收入的19.5%。
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年至1970年)。由于无政府主义的影响,不
少企业停工停产,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国民经济遭到极大破坏,财政
处境相当困难。 五年总收入4868.3万元, 年平均收入为973.7万元,低于
“二五时期”年平均收入。
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年至1975年)。对企业进行了初步整顿,特别是
1975年对各行各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尽管受到大批“唯生产力论”影响,工
农业生产还是有了明显恢复和发展, 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 五年总收入为
9270.6万元。其中,1975年一年收入2333.1万元,五年平均收入1854.1万元,
此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平均收入增长90%。
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年至1980年)。财政收入持续上升,特别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行各业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
的新八字方针,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农业生产连年丰收,工商企业经营管
理得到了改善,生产有了新的发展。“五五”时期财政总收入为12650.4万
元,比“四五”时期增长了36%。其中工商各税收入13011.5万元,农业税收
入770.1万元。1979年3月国务院决定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等18种农
副产品价格和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降价供应,是年企业收入有所减少。
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年至1985年)。农业继续完善了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农村农、牧、副、渔各业协调发展,工商企业通过贯
彻《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全面推行第二步“利改税”,积极推行经济责
任制,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六五”时
期财政总收入为22316.2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76%。其中工商各税收入
22874.4万元,农业税收入1113万元,企业收入为负数,共退库1833.8万元。
由地方财政经营的预算外资金,属地方财政资金,由地方安排使用。从
1954年起,菏泽市每年有预算外收入,且收入范围逐渐扩大,形成较固定的
收入渠道。收入项目也不断变化。截止1985年,预算外累计收入2836.1万元。
二、支出
光绪三十年前,全县每年上解银3.674万两,米4487石;光绪三十年后,
全县征收的浮银60%上解上一级政府, 地方留用40%。 全县每年上解浮银2.
9652万两,地方留用1.9768万两,主要用于官俸、河道、河夫、驿站及杂支
等。
民国时期的支出分两大类。一类是上解款,即国税、省税,由县代收,
分别上缴;另一类是地方支出。县地方附税全由地方留用,主要用于民团、
公安等项。具体支出数额无考。
抗日县政府及民主县政府的财政支出由自筹自给,随筹随用,发展到收
入上交,支出凭据报销。支出以实物为主,主要是粮、柴、草、棉布等。如
1948年的行政经费支出:小米21.5318万斤,小麦13.1014万斤,柴70.767万
斤,土布7.9895万尺,棉花1417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各方面的需要,将财政资
金有计划地进行分配和使用。30多年来的财政支出,始终贯彻了“量入为出”
和“发展生产”的基本原则。从1952年至1985年决算支出共计3.48304亿元。
建国以来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支援农业生产、文教卫生事业、行政经
费、抚恤及社会救济等。
支援农业支出共计7169.4万元。主要用于农业、林业、农牧、农机、水
产、水利等单位的事业费和基建拨款,新产品试制,农业、农牧、小型农田
水利建设,农村乡镇(人民公社)投资,帮助农业发展生产、改进生产条件
和兴办乡镇(公社)企业。
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共计1.25351亿元。文化费主要用于文化馆(站)、
图书馆、剧团、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的文艺汇演、文艺创作等;教育经费主
要用于职业中学、农技中学、普通中小学、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和农村街
道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开支的招生费、教材编审费、业务
资料印刷费、业余教育扫盲经费等;卫生事业费主要用于市第一医院、市第
二医院、市中医院、全民所有制的市分院和乡镇集体所有制医院的补助费、
防治防疫事业费、卫生进修学校经费、医药检验、妇幼保健、机关经费以及
卫生部门按规定开支的各种医疗减免费等;体育事业费主要用于体委机关经
费,各种运动会和选拔竞赛费以及体育设施的维护费和体育器材购置费等;
广播经费主要用于广播电台的器材购置费、维修费和业务费及广播局机关经
费;计划生育费主要用于宣传技术指导站经费和各乡、镇材料员、网长经费
以及按规定减免的“四术”(结扎、上环、流产、引产)费;公费医疗费主
要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二等
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等人员在患病期间所需的医疗费。
行政管理费支出共计6243.3万元。主要用于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经
费和进行活动开支的业务费以及司法、检察、公安机关经费等。
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支出共计4371.4万元。主要用于烈士陵园、火化厂工
作人员经费,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和职工经费以及烈军属、困难户、残废
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及在生活上无依靠的老幼孤寡、残废人员在生活上的补
助,遭受自然灾害的救济以及民政部门的业务活动费。
由地方财政经管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预算之不足,并举办一些必
要的地方事业。自1954年至1985年全市预算外总支出共计2448.9万元。